交通警察執勤規則(試行)

交通警察執勤規則(試行),為了加強交通警察隊伍的建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使交通勤務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交通警察所擔負的任務和工作特點,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警察執勤規則
  • 執行者:交通警察
  • 設立原因:加強交通警察隊伍的建設
  • 原則:遵守法紀,忠於職守,廉潔奉公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警察隊伍的建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使交通勤務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交通警察所擔負的任務和工作特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糾正交通違章,勘查處理交通事故,實施車輛管理等勤務,以及在執勤中處理治安問題,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必須遵守法紀,忠於職守,廉潔奉公,秉公執法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著裝和佩戴執勤標誌,保持儀表端莊、服裝整潔。男交通警察不準蓄長發、留鬍鬚。女交通警察不準描眉、塗唇膏、留披肩發,不準戴裝飾品。執勤期間不準穿高跟鞋或黑色以外的雜色鞋,不準背手、叉腰、插兜、扶肩搭背,不準吸菸、吃東西、看書報,不準閒談、會客、辦私事。

第五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必須做到:
(一)精神集中,注意觀察各方來車和車輛、行人動態,及時指揮疏導。
(二)指揮姿勢端正,動作正規,放車及時。
(三)宣傳喊話及時,稱呼恰當,聲音清晰,語言簡明,不準使用污言穢語。

第六條

交通警察要正確履行糾正交通違章的職責
(一)發現車輛、行人違章,示意靠邊,主動向前,敬禮在先,指出違章行為,講明危害,以理服人。對外國人違章,也應依法糾正,更要注意文明禮貌,不卑不亢。
(二)及時制止和取締違章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擺攤設點,排除交通障礙,保持道路通暢。
(三)分別不同情況,依法處理違章。對一般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指出違章行為和危害後,立即放行;需要給予處罰的,按照《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規定》辦理,不準亂扣濫罰和訓斥、刁難。暫扣車輛物品和處以罰款的,應該當場出具正式單據。
(四)對公共電、汽車(包括上下班通勤車)和省級以上領導幹部、國賓乘坐的車輛和外國使領館的車輛違章,一般不要停車糾正,必須停車的簡明指出違章後,記下車號,事後處理。

第七條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做到:
(一)接到事故報告後及時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尋找見證人,監護當事者,保護好現場,維護交通秩序。
(二)現場勘查及時客觀,提取痕跡物證全面細緻,詢(訪)問當事者和見證人時做好筆錄。勘查結束後立即撤除現場,恢復交通。
(三)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以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有關技術鑑定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以交通法規為準繩,全面分析研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各方責任,依法論處。
(四)嚴格按照責任大小確定經濟賠償費金額,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貪贓枉法。

第八條

從事車輛管理的交通警察,要禮貌接待辦理車輛牌照、駕駛證和有關事務的人員,依照規定嚴格查驗有關憑證,做好各項登記和牌證發放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要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技術標準和駕駛員考試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車輛檢驗、駕駛員考試和各項技術監督工作。不準擅自降低技術標準和考試要求,徇私舞弊,濫發牌證。有關規定應當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中遇到或接受民眾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一)對一般性治安問題不需要處罰的,可當場教育處理;應予治安處罰的,移送治安部門處理;民事案件告知當事人到法院起訴。
(二)遇有現行暴力犯罪,要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為,抓獲罪犯,並動員組織民眾搶救、保護受害人和公私財物。
(三)發現重大治安事件和突發事件,要迅速報告上級,並主動就近與其他執勤的警種取得聯繫,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武器、警械。

第十條

交通警察要密切與民眾的關係,虛心聽取民眾意見,熱心幫助民眾排憂解難,耐心答覆民眾詢問。

第十一條

對民眾送交的揀拾物品,要當麵點清登記,出具收據,並給予表揚。有條件的要及時送還失主,不能送還的及時上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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