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幹部八項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系統領導幹部從政行為,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在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保證資金安全、幹部廉潔和工程優質,促進交通運輸實現快速發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協調發展,部制定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幹部八項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系統領導幹部從政行為,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在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保證資金安全、幹部廉潔和工程優質,促進交通運輸實現快速發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協調發展,部制定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幹部八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部機關和部屬單位領導幹部違反“八項規定”之一的,要先予停職、調離原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再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領導幹部違反“八項規定”的處罰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領導幹部八項規定


一、不準以任何方式違規干預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不準介紹或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商和違規干預工程材料、設備採購活動。
三、不準介紹或指定設計分包、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
四、不準違規干預工程設計變更、索賠、計量支付、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等事項。
五、不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六、不準接受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七、不準接受或者占用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財物。
八、不準在交通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主題詞:交通 基礎設施 廉政 規定 通知
抄 送:中央紀律、監察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9年5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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