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檢驗和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檢驗原因,委託方式,鑑定機構,鑑定期限,鑑定標準,屍體檢驗及處理,輕重傷定,成傷機制鑑定,傷殘評定,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車輛定型鑑定,痕跡鑑定,指紋鑑定,微量物質鑑定,物證鑑定,事故車輛評估流程,

檢驗原因

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有可能需要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或者對駕駛人和受害人的屍體進行檢驗、鑑定。

委託方式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

接受檢驗、鑑定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情鑑定,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診斷證明。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鑑定期限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兩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兩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鑑定標準

屍體檢驗及處理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交管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3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輕重傷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酒後和吸毒後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

成傷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車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痕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指紋鑑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微量物質鑑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膠、橡膠、油脂等。

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事故車輛評估流程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的流程為:
辦案交警填寫委託書;
辦案交警或當事人將委託書送區縣物價部門評估定損;
評估人員通知當事人定損評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事故各方有關人員到定損車輛存放地參加損失評估鑑定;
物價部門做出定損評估鑑定結論;
物價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鑑定結論書交納鑑定費;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評估鑑定申請;
市物價部門重新做出定損評估鑑定結論,辦案交警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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