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不到險

交貨不到險,指承保被保險貨物從裝上船時起6 個月內不能運抵原定目的港交貨的損失。這種交貨不到與提貨不著險是不同的。它往往不是運輸上的原因而是政治上的因素所造成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貨不到險
  • 外文名: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 時間:六個月之內
  • 條件:無論何種原因
解釋,隸屬範圍,相似詞區別,權利和義務,

解釋

交貨不到險承保被保險貨物從裝上船時開始,如果在預定抵達目的地日期起滿6個月內仍未運到目的地交貨 的損失。交貨不到險承保的損失主要是由於政治上的因素而導致貨主無法按時收到貨物,如由於中途某國對貨物扣押而導致交貨不到的損失。
交貨不到險交貨不到險

隸屬範圍

特殊附加險由上述一般附加險以外的外來原因引起的特殊風險造成的損失。在投保平安險水漬險、一切 險中的任何一種險別並投保或不投保一般附加險的基礎上還可投保特殊附加險
交貨不到險交貨不到險
交貨不到險
(FailuretoDeliverRisk):貨物裝船後六個月之內未運到目的地交貨,無論何種原因,保險公司按全損賠付,此險為“交貨不到險”。
進口關稅險
(ImportDutyRisk):貨物受損後,仍須按完好貨值完稅,保險公司對損失部分的關稅負責賠償。
艙面險
(OnDeckRisk):由於貨物裝在艙面受氣候等不利因素影響而造成的損失。
拒收險
(RejectionRisk):貨物運到目的港被進口國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黃麴黴素險
(AflatoxinRisk):經進口國檢驗,如發現貨物(糧食或食品等)中有致癌的黃麴黴素則會被拒絕進口或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
出口貨物到香港
(含九龍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FireRisk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簡稱F.R.E.C.):當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有的須存放在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內,如果在此存倉期間發生火災,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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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險
(WarRisk):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或海盜行為等以及由此引起的撲獲、拘留、禁制或扣押造成的損失。
罷工、暴動、民變
(RiskofStrikeRiotsandCivilCommotions,簡稱S.R.&.C.C.):貨物由於罷工、工潮、暴動或民變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投保戰爭險後,又投保罷工、暴動、民變險,則不另收保險費

相似詞區別

交貨不到險比提貨不到險承保的範圍要大。
交貨不到險未完稅交貨delivereddutyunpaid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 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完稅後交貨delivereddutypaid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交貨不到險5交貨不到險5

權利和義務

買方與賣方的權利和義務
A 賣方義務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檔案,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A3 運輸契約與保險契約:a)運輸契約,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b)保險契約,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a)運輸契約,無義務。b)保險契約,無義務。
A4 交貨: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B4 受領貨物: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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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風險轉移: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如買方沒有履行B2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如買方未履行B2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B7規定作出通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7 通知買方: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
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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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B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證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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