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報復

“交叉報復”,其包括“跨部門報復”和“跨協定報復”。

基本介紹

cross retaliation 交叉報復
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協定》規定:投訴方在考慮將中止何種減讓或其他義務時,應遵循下述各項原則和程式:
a)首先應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喪失的相同部門內尋求中止減讓;
b)如果投訴方認為在同一部門中中止的作法不可行或不能有效,則可尋求中止相同協定中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c) 如果上述第二種作法也不可行或不能有效,且情況十分嚴重,則可在另一適用協定項下的部門內實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這後兩項內容即通常所謂的“交叉報復”,其包括“跨部門報復”和“跨協定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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