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麻原料生產行業防塵技術規程

亞麻原料生產行業防塵技術規程

本標準(GB:30189-2013)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自2014年12月0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的第6章、7.1、7.2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防塵防毒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7)為歸口。

基本介紹

前言,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總則,廠址,廠區,廠房,防塵要求,塵源密閉,通風除塵,操作與檢維修,個體防護,防塵管理,職業健康監護,資料性附錄,

前言

  • 本標準的第6章、7.1、7.2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防塵防毒分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7)歸口。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亞麻原料生產行業中防塵總則,廠址選擇、廠區和廠房、工藝技術防塵要求,塵源密閉與通風除塵措施,個體防護和防塵管理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亞麻原料生產企業防塵設計、改造和職業健康管理。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 GB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 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 GB/T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 GB19881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 GB50019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 GB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 GB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GBZ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 GBZ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
  • GB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 GBZ/T192(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 3.1亞麻原料生產 flaxraw materialproduction
    從亞麻原莖中製取紡織用亞麻纖維的整個過程。
  • 3.2通風 ventilation
    採用自然或機械的方法,對某一空間進行換氣,以創造衛生、安全等適宜空氣環境的技術。
  • 3.3除塵 dustremoval
    捕集、分離含塵氣流中的粉塵等固體粒子的技術。
  • 3.4二次揚塵 dustreentrainment
    沉積於設備和圍護結構表面上的粉塵,在外力作用下重新懸浮於空氣中的現象。

總則

  • 4.1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的防塵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採取嚴格措施控制塵源,應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生產過程設定防塵設備設施,對粉塵危害進行綜合治理,保證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及超限倍數符合GBZ2.1—2007的要求。
  • 4.2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防塵設備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對職業危害進行預評價,防塵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並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 4.3 亞麻原料生產中凡產生粉塵危害的作業場所、生產工藝及設備、防塵設備設施在設計時應符合GB50019、GBZ1中通風及防塵要求。
  • 4.4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應有防塵設備設施的資金投入,防塵設備設施的維護、檢修、更新改造應納入企業的生產維修計畫,以保證防塵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及使用。
  • 4.5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引進項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等關於防塵的規定。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的,應同時引進或配備相應的防塵技術和設備。
  • 4.6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應將本企業存在的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廠址

  • 5.1.1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亞麻原料生產企業廠址選擇,應遠離居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稠密區,位於生活飲用水源的下游、人口稠密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 5.1.2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選址宜避開自然疫源地、可能產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場所和設施。
  • 5.1.3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與人口稠密區之間應設定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可按附錄A 選取。廠址選擇涉及的其他方面應符合GB50187、GBZ1的要求。

廠區

  • 5.2.1 企業總平面布置,包括建(構)築物現狀、擬建建築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綠化等應符合GB50187、GBZ1的要求。
  • 5.2.2 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應明確功能分區,可分為生產區、辦公生活區、輔助生產區。其工程用地應根據GB50187的要求,結合企業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場地自然條件、技術經濟條件等合理布局。
  • 5.2.3 生產區應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辦公生活區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 5.2.4 生產區和辦公生活區之間應按GB50187設定衛生防護距離和綠化防護林帶,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定居住性房屋。

廠房

  • 5.3.1 亞麻原料生產廠房型式及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應採用單層建築形式,並應為有窗廠房;
  • b) 相鄰兩建築物的間距應大於兩建築物房高平均值的2倍;
  • c) 廠房縱軸應與常年主導風向成60°~90°角;數棟廠房平行布置時,廠房縱軸應與常年主導風向成35°~45°角。
  • 5.3.2 廠房面積、廠房高度和通風孔口的設計應能滿足通風除塵的要求。內部空間應有布置管道的高度,且有利於清除積塵。產生粉塵的車間應有外窗,建(構)築物的牆壁、窗框、頂棚、地面等內部結構,應平整、光滑、不易積塵,便於清理,應留有真空清掃機具行走的通道。
  • 5.3.3 產生粉塵的車間應設隔離防塵的值班室。
  • 5.3.4 應設定隔離式休息室、更衣室。
  • 5.3.5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應在產生粉塵的生產車間附近或廠區設定淋浴裝置。
  • 5.3.6 各種設備、管道穿過層間樓板或隔牆的孔洞縫隙應作密封處理。
  • 5.3.7 成品麻庫不應設在地下,並應採用良好的通風設施。

防塵要求

  • 6.1 漚麻工藝應採用兩遍半溫水漚麻制,減少制麻車間除塵負荷量。
  • 6.2 製取長麻應採用機械剝麻機剝麻,不應採用手輪機剝麻。
  • 6.3 機械剝麻應選用容易密封、先進的碎莖剝麻聯合機。
  • 6.4 制麻車間應採用氣力輸送和通風除塵聯合系統。
  • 6.5 回收短麻應採用脫麻機和脫絨機,並採取密封作業。
  • 6.6 自然通風的梳麻車間,作業工人的操作位置應設定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方位。
  • 6.7 麻屑庫應採取一定的封閉措施,避免粉塵外泄。

塵源密閉

  • 7.1.1 對長麻剝麻機、短麻機、脫麻機、脫絨機等產生粉塵的設備,分別採取局部密閉、整體密閉或大容積密閉的方式,按照GB/T16758的要求進行密閉。
  • 7.1.2 密閉裝置的結構應牢固、嚴密,並便於操作、檢修。
  • 7.1.3 密閉裝置上的觀察窗、操作孔和檢修門開關應靈活,並且具有氣密性,其位置應躲開氣流正壓較高的部位。密閉裝置的吸風口應避免正對物料飛濺區,應保持罩內產生均勻的負壓。
  • 7.1.4 捕塵設備、排灰設備和氣力輸送系統均應密閉。

通風除塵

  • 7.2.1 剝麻車間均應採用氣力輸送和通風除塵聯合系統,含塵氣體應進行二級除塵過濾。
  • 7.2.2 脫麻機、脫絨機均應保持密閉作業,串聯使用。
  • 7.2.3 採取自然通風方式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不能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梳麻間、包裝間,應採取全面通風方式、上送下排。排風口中心應設在作業地點距地面0.7m 以下的位置。
  • 7.2.4 向各車間機械送風應採用經兩級除塵過濾的迴風和經加熱的部分新風,新風量應保證每人不小於30m3/h;機械通風送入車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小於GBZ2.1—2007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的30%,即空氣中粉塵濃度應小於0.45mg/m3;機械送風可直接送至工作地點;產生粉塵的車間應保持一定的負壓;機械通風系統應保證機械通風車間的風平衡、熱平衡,不得只排不送。
  • 7.2.5 設計除塵系統時,應合理確定系統風量、風速和其他技術參數。除塵系統管道的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或故障情況下粉塵空氣混合物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50%確定。
  • 7.2.6 除塵系統各類型排風罩應符合GB/T16758的要求,控制點風速應能夠將粉塵吸入罩內,確保實現設計捕集效率。
  • 7.2.7 機械送排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和排風口位置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 a) 進風口應設在排風口的上風側並低於排風口,並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
  • b) 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清潔的地點;
  • c) 進風口應設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地點;
  • d) 進風口的下緣距室外地坪不應小於2m,當設在綠化地帶時,不應小於1m;
  • e) 排風口應設在室外防火防爆的安全地點。
  • 7.2.8 除塵設備應能處理長纖維分離、連續過濾、連續排雜,並應穩定、可靠地運行。除塵設備不應直接放在車間內。
  • 7.2.9 通風機室、除塵室均應專用,不得兼作其他用途,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 7.2.10 除塵室應單獨設定,與其他車間的距離應執行GB50016的相關規定;如與其他車間相連時,應設防爆牆相隔,防爆牆不應開設孔洞或有管道穿過,並應有安全疏散通道及應急照明。另外,除塵室應設定泄爆面,泄壓係數為0.05m2/m3~0.1m2/m3。
  • 7.2.11 除塵室上部不允許建其他使用功能房間。
  • 7.2.12 通風設備、除塵設備、空調室、金屬風道和配件等均需作防靜電接地,金屬管道法蘭間應做靜電跨接。
  • 7.2.13 除塵設備不允許與送風、空調裝置和排風裝置布置在一個房間內。
  • 7.2.14 含有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先進行除塵處理;除塵器前和氣力輸送風機前,應設金屬捕集裝置。
  • 7.2.15 按麻屑的密度,除塵管道內輸送麻塵的風速在14m/s~18m/s範圍內為宜。
  • 7.2.16 氣力輸送和除塵管道應採用法蘭連線的圓形管道,管道敷設要求通暢,在容易積塵的異形管件附近,應設定密閉清掃孔。
  • 7.2.17 除塵管道應明設,如必須設定地溝時,不同系統的除塵地溝應分開設定,嚴禁聯通。
  • 7.2.18 除塵室及整個通風除塵系統的防火防爆及防雷措施應符合GB19881、GB50057及GB50058的要求。

操作與檢維修

  • 7.3.1 通風除塵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除塵系統出現故障停車時,生產設備應同時停車。生產設備進行大修時,防塵設備亦應同時檢修、同時投入使用。
  • 7.3.2 除塵設備與工藝設備聯鎖,在作業開始時,應先啟動除塵裝置,後啟動生產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停生產設備,除塵裝置再運行一段時間後再關停,以使管道內物料全部抽排乾淨。
  • 7.3.3 除塵器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灰,以保證除塵器的正常運轉和使用。
  • 7.3.4 除塵設備應按其性能和規定的技術要求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其工作狀態和淨化效率,保證效率達到設計要求,使其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定期對除塵系統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防止堵塞或漏風,定期檢修或更換部件,並建立通風除塵系統設備設施維護檔案。
  • 7.3.5 作業場所設備設施表面、牆壁、地面等積塵的清掃,宜採用真空吸塵裝置,或濕式清掃方式,以控制二次揚塵。

個體防護

  • 8.1 亞麻原料生產企業應按GB11651的要求為接觸粉塵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 8.2 作業人員在從事粉塵作業時,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 8.3 個體防護用品應定期發放,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 8.4 作業人員不應在粉塵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不應穿工作服進入餐廳等非作業場所。
  • 8.5 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下班離開生產區前應及時淋浴。
  • 8.6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亞麻原料生產企業應購買和使用具有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防塵管理

  • 9.1 企業應制定治理粉塵的技術措施計畫,並列入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逐步加以實施。
  • 9.2 企業應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 9.3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和防塵工作的需要,配備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防塵工作的管理與防塵技措項目的實施。
  • 9.4 作業場所粉塵濃度達標率、除塵設備完好率和運轉率,應納入企業經濟技術的考核指標中。
  • 9.5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設定“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並應符合GB2894、GBZ158的要求。
  • 9.6 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濃度,並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 9.7 粉塵監測的項目、採樣點的設定及數量、採樣時機、採樣頻率、採樣方法、採樣記錄、分析方法均應按GBZ159、GBZ/T192的規定執行。
  • 9.8 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培訓,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防塵知識技能教育和考核。
  • 9.9 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上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後復崗前,應進行防塵知識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 9.10 企業應每年對防塵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進行至少一次檢查,對不符合防塵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職業健康監護

  • 10.1 對接觸粉塵危害的作業人員,應按照GBZ188的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作業人員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 10.2 應為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作業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籤章。
  • 10.3 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接觸粉塵作業的人員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資料性附錄

附錄A
亞麻原料廠衛生防護距離
  • A.1 本附錄的衛生防護距離適用於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亞麻原料廠及現有亞麻原料廠的擴建、改建工程。現有亞麻原料廠可參照執行。地處複雜地形條件下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安監、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 A.2 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學校、醫院等人口稠密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 A.3 亞麻原料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平均風速確定,見表A.1。
表A.1 亞麻原料廠衛生防護距離
風速/(m/s)
距離/m
<2
2~4
>4
300
2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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