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城市建設與規劃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和建設、村鎮規劃和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人民防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進行行業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城市建設與規劃局
  • 所屬地區:五指山市
  • 管理範圍:城市建設與規劃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崗位,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二)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作;負責五指山市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編制和實施國土綜合規劃,以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含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省政府或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三)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市內大中型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參與重大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立項初審、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和利用地預審;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市級標準;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市統一定額、經濟定額的市級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市發展計畫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指導和管理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雕塑、園林、綠化、市容和環衛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公共客運;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負責制定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七)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監督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八)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九)主管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劃撥、出讓、租賃、承包工作;負責城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等流轉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測評和成果評審驗收,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批准土地資產處置方案。
(十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對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進行審定,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二)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資料匯交;審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審批儲量評審結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
(十三)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四)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稽查;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的計畫管理和使用監督。
(十五)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和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對依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各種"適度開發、有效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十七)組織和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設項目和區域環境評價,負責乙級環境評價資格的考評、審批、發證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十八)負責環境標誌認證工作;負責環保企業資質審查;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十九)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以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並發布全市土地供應信息公告、地質礦產通報、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二十)負責和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二十二)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隊伍建設。
(二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鄉鎮建設、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及環境保護工作。

內設崗位

根據上述職責,市建設與國土環境資源局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內設10個職能崗位:
(一)綜合崗
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信訪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按規定負責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二)城鄉規劃崗
組織編制建設系統的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承擔行業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各開發區、成片開發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國土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和其他專項規劃,並對規劃成果進行評審驗收;承擔土地、環境、地礦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參與組織本系統重大科技開發,推進行業技術進步;承擔本系統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市政府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控規、修規及重大建築方案的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承擔規劃單位資質標準的審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監察崗
監督本系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執法監督和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指導、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
(四)建築市場管理崗
擬定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及工程招標投標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定並監督指導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參與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選址並發放選址意見書及審核初步設計;負責重點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審核和監督檢查及組織有關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實施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按許可權對全市人防指揮所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的立項、設計、建設進行審查和審批;監督檢查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執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況,並進行指導。負責全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擬定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監督、監理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擬定監督、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諮詢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擬定本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五)城鄉建設崗
擬定城市建設、鄉鎮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雕塑、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參與指導鄉鎮供水節水、基礎設施建設、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和鄉鎮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公共客運。
(六)地籍管理崗
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改組改制企業土地產權審核、確認。
(七)土地利用管理崗
承辦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測評,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耕地保護崗
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九)環境保護崗
監督管理全市環境污染防治及核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口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環境管理制度;負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審查;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計畫,組織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環境綜合治理定量考核和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調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與糾紛。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對新、擴建自然保護區進行審核;監督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大型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依法調處生態破壞事件。管理全市建設項目和區域環境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立項前環保審查;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報批和"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實施方案的審批、報批。
(十)自然資源管理崗
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含礦泉水、地熱、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勘查、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承擔審核對外合作勘察、開發區塊工作;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以及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對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進行審核。負責滑坡、崩塌、土石流、地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地質環境評價;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一)人民防空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規章和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訓練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物資的使用;戰時組織指揮民眾進行防空襲和要地防空作戰;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省政府賦予的其它任務。

人員編制

市建設與國土環境資源局行政編制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非領導職數1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3名。
局長::張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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