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市

互市

中國歷史上中央王朝與外國或異族之間貿易的通稱。漢初曾同南越和匈奴通商。隨著西域道路的通暢,得到不斷發展。海上貿易也開始出現。 隋唐以後,各王朝都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宋、明時期同邊疆各族進行的茶馬互市也很頻繁。

唐朝外貿納入正軌,出於國防及經濟利益的考慮,對於陸上貿易限制相當嚴格。法律只許在官府監督下的互市,即在邊境定點設定若干互市監官職,使中外商人在其監控下進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貿易,違者處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市
  • 釋義:中國歷史上與異族貿易的通稱
  • 別名:通商或通市
  • 始於:東漢與烏桓、鮮卑、等族的貿易
  • 茶馬互市:起源於唐宋
  • 茶馬互市優點:封建王朝對戰馬的需要,解決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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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發展

互市指歷史上中原王朝與周邊各族間,及中國與外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中國與外國之貿易,亦稱通商或通市。漢武帝時,張騫通西域,開始了與西域各國的貿易。漢朝還在邊境關口設關市,作為與少數民族的互市市場。“互市”之稱,始於東漢與烏桓鮮卑、匈奴等族的貿易。互市盛衰與政治、軍事鬥爭密切相關。魏、晉以後,又稱“交市”。時陸路貿易更加繁榮,海上貿易也開始發展。隋代在西北邊境設交市監,掌互市事。唐貞觀六年(632)改稱互市監。沿邊設互市場,以馬市為主。後設市舶使,掌管南海貿易。中唐以後,東南海運大盛,海上貿易超過陸上,廣州、交州、揚州、泉州成為重要商港,至五代,設博易務。時互市皆處於政府嚴格控制下,貿易物品多有限制。文宗大和時,除敕準互市者外,普通人“不得與諸藩客錢物交易”。五代時,私貿興起,後周始許民與回鶻私市。宋、遼、金、元在邊境設榷場互市。海外通商更加重要。宋代於廣州、臨安、明州、泉州等地設市舶司,還有密州板橋鎮、上海鎮、華亭縣、青龍鎮、江陰、溫州等處設舶務和舶場。元代則於泉州、廣州、杭州、慶元、溫州、上海等地設市舶司。明代在海上僅準貢舶互市。清代與西北地區各少數民族及俄國、邊外各族的貿易,由理藩院和當地將軍、大臣及各旗札薩克管理稽查。內地商人領有理藩院票或當地該管衙門的執照,即可前往貿易。所倫諾爾、張家口、歸化城、肅州、哈密、庫侖、恰克圖、烏里雅蘇台、伊犁、塔爾巴哈台,以及喀什葛爾、葉爾羌、阿克蘇等處。均為重要的互市點。對外貿易方面,初有海禁,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放海禁後,始於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設關,置監督,管理與西洋的通商貿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復關閉三關,僅留廣州一關互市。

茶馬互市

“茶馬互市”起源,是我國西部歷史上漢藏民族間一種傳統的以茶易馬或以馬換為中心內容的貿易往來。 湟源--茶馬互市 湟源縣西鄰藏地,是古代漢地西面最邊緣的地區,這個地理位置使它自古以來就是漢藏通商的“口岸”,是一處著名的“茶馬互市”故地。茶馬互市是古代中原地區與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貿易的主要形式,實際上是朝廷在西部遊牧民族中尚不具備徵稅條件的地區實行的一種財政措施。  茶馬互市雛形大約起源於公元5世紀,南北朝時期。唐代時逐漸形成了規則,宋朝時進一步完善,甚至設定了“檢舉茶監司”這樣的專門管理茶馬交易的機構,明朝基本上沿襲了宋朝的做法,在交易的地方設定“茶馬司”。  茶馬交易,最早出現於唐代,但直到宋朝才成為定製。宋朝統治階級為什麼如此重視“茶馬互市”?主要原因是為了維護宋朝的邊疆安全。宋朝初年,內地用銅錢向邊疆少數民族購買馬匹,但是這些地區的牧民則將賣馬的銅錢漸漸用來鑄造兵器,這在某種程度上威脅到宋朝的邊疆安全,因此,宋朝在太平興國八年,正式禁止以銅錢買馬,改用布帛茶葉藥材等來進行物物交換,為了使邊貿有序進行,還專門設立了茶馬司,茶馬司的職責是:“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這就是茶馬互市的源起。而且,茶馬互市也是制約藏族的一種重要方式。由於自然環境方面的原因,藏族對茶葉十分依賴,茶能解毒去病,可以解油膩、助消化,因此,控制了茶葉的供給,就等於控制了藏族人的生活,所以,茶葉自宋以來不但成為中原王朝與西北和西南地區的藏族之間的大宗經貿產品,而且也成為與藏族之間保持友好關係的物質手段。“茶馬互市” 對維護了宋朝在西南地區的安全與穩定起到重要作用,是兩宋王朝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的治邊政策。其次,通過茶馬貿易,還滿足了封建王朝對戰馬的需要,又為朝廷提供一筆巨額的茶利收入解決軍費之需。

邊民互市貿易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可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從事互市貿易。
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或從邊境口岸進出境時,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金額,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徵稅;超出人民幣五千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邊境雙方居民和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
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應符合的條件
(一)互市地點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二)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四)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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