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照射

事故照射

事故照射異常照射的一種。指在核事故情況下受到的非自願的、意外的照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故照射
  • 外文名:accidental exposure
  • 例子:車諾比核電站事故
核事故引起的照射,處理方法,

核事故引起的照射

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的核反應裝置相繼發生過不同程度的事故:
日本的核反應堆曾發生過8起事故,其中5起是運行事故,3起是停堆後發生的事故。
1988年6月以前,前蘇聯的44座核電站發生過30起事故,其中19起事故不得不使反應堆停止運行。
美國政府核事故專家透露,1979年發生在三哩島的核電事故中有62噸堆芯熔化,後果比原來估計的嚴重的多。
影響最嚴重的一次核事故是1986年4月發生在原蘇聯的切尓諾貝利核電站的事故。

處理方法

在發生嚴重放射事故時,由於必須採取緊急行動,搶救生命或減輕傷害,或制止事故規模的擴大,不可避免地要使一些人員受到超過輻射防護年劑量限值、甚至超過特殊應急照射的限值的照射;即使事故已得到控制,但在善後工作中仍可能有人受到超過上述標準的照射,這些都稱之為緊急照射。由於這種照射是人們主動安排的,可事先計畫出上限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個人受照射的劑量。另一類照射是發生在事故或異常情況下,受照射者在毫無準備、意外的情況下受到外照射、內照射或放射性沾染,這稱之為事故照射。
初期醫學處理是指受照人員轉送至醫療專門機構之前這段時間內所採取的醫學措施。其主要內容是首先儘快地確定事故對人體的照射方式; 對受照或受污染的嚴重程度做出定性乃至定量的估計,並在此前提下決定醫學處置方針進行初期處理。然後在觀察和處理的過程中,逐漸積累和修正定量資料,調整處理方案和對預後的估計。放射事故的正確處理,需要多學科人員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其中包括醫師、現場防護人員、劑量監測人員及管理人員等。這種協同工作的組織平時即應建立起來,訂出事故處理的預想方案,並經過一定的訓練。
對緊急受照人員,如所受照射的劑量是可控制的,並且預訂外照射劑量當量不超過年劑量限值的兩倍,或內照射不超過年攝入量限值,則初期醫學處理主要是在進入現場前服用適當的抗輻射藥物,或服阻止放射性物質吸收的藥物以及相應的醫學與劑量監測。如超過上述限值,或難以即刻查明劑量或意外地發生較嚴重的內照射、污染或創傷時,則應按下述事故照射處理。
事故照射後,應儘快地確定事故的大小和受照的嚴重程度。這需要各方面資料的綜合分析,包括受照者的主訴,物理劑量的測定、生物樣品的分析、臨床表現和有關的檢查等。
如為外照射,則應儘快初步查明:輻射源的性質、受照者與輻射源接觸的幾何條件,包括源與人之間的距離、人員體位、受照射的時間和輻射場情況等,以便弄清劑量範圍及全身還是局部受照。與此同時應對所有接觸到事故的有關人員進行詳細了解、並作記錄與分析。對受照人員的主訴尤應重視,但應反覆分析。條件允許時,應儘快地進行簡單的實地模擬覆核。如配帶有個人劑量計,則應儘快取得數據以供參考。在有中子照射的條件下,應儘快初步測量毛髮、血、尿內的活化產物(如Na,32P,Cl)的放射性活度;測量身上配帶的一些金屬材料(如硬幣、假牙或鈕扣等)的活化放射性活度,這都是初步判斷事故劑量大小的重要資料。
如為內照射,則應儘快查明: 污染經過、接觸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化合物的種類、接觸時間與距離、現場中放射性氣溶膠(或氣體)的濃度、表面污染程度、個人防護情況等。還應在避免外污染的情況下留尿、糞(記錄時間)、進行鼻拭子檢查、並測定受照人員的口罩,以便初步判明污染量。條件許可時,在注意徹底除沾染後可進行全身整體測量, 個別情況下還可收集呼出氣做氡、的測量。
如為體表或傷口沾染,則應儘快查明: 污染的核素性質,並選擇相應的探測儀器進行污染部位及污染量的測量。
事故發生後受照人員所表現的臨床症狀,也是判斷受照者受損傷嚴重程度的重要參考指征。如在照後數十分鐘至數小時內多次發生嘔吐,常表明受到致死劑量的照射;早期出現紅斑、結膜炎也是判斷受照的劑量大小和空間分布的有用指標;如早期出現神情淡漠、共濟失調等神經系統症狀則表明全身或中樞神經系統受照的劑量較高,預後不好。如果初步判斷受照的劑量較大,可能導致急性放射病時,則應在醫學處理前,儘早採集外周血,進行染色體畸變發生率、淋巴細胞和中性粒細胞計數等項檢查,並收集尿以便為以後的生物劑量判斷提供有用的參數。必要時進行骨髓檢查。
初步了解受照者的劑量(內照射、外照射及皮膚沾染)後,則應採取以下的初步醫學措施。但必須指出,如有危及生命的外傷、休克等急症,應立即進行緊急醫學處理,不能等待弄清劑量。
對10rad以下的外照射,無需採取特殊的醫療措施,但有必要密切觀察數日,以防低估了劑量,這類人員不必轉送專門醫院。
對小於100rad的外照射,可採取一般醫學監護。為防止劑量初步判斷的失誤,亦應在當地醫院觀察數日,以後根據劑量和臨床表現及醫學檢查情況決定是否送專門醫院。
對大於100rad的外照射,應儘快轉送專門醫院,在轉送前,須及早給予抗輻射藥物和進行對症治療及鎮靜劑,並要保持皮膚、黏膜及口腔衛生。
對於受照人員很快處於休克狀態者,應就地搶救,不宜長途轉運。
對局部受照的早期處理,最重要的是保護受照的部位,避免刺激,防止感染。
對內照射人員的處理,主要是採用對體內放射性物質減少吸收及加速排出的措施。可用非特異性的阻止吸收措施如催吐、緩瀉等;亦可用碘化鉀、褐藻酸鈉、普魯士藍等特異性阻止吸收劑,防止或減少放射性碘、鍶及銫的吸收。為了加速排除,可針對不同核素採用絡合劑、代謝調節等方法處理。上述措施的效果與使用的早晚密切相關,因此應爭取時間立即處理。
外污染人員的處理應儘量避免污染的擴大。對皮膚污染則可針對不同核素採用水、肥皂及特殊洗消劑等方法洗消。切忌採用促進放射性物質吸收的酸性製劑等藥物,並應避免損傷體表。傷口處理可採用洗消與手術擴創相結合的辦法。放射性物質進入傷口深部時,則應使用傷口探測器認真做好污染的定位,然後再進行擴創。在初步查明事故情況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並向放射醫學專門機構通報。需轉送專門醫院者,要有醫護人員和了解事故的人員陪同,並攜帶詳細的事故和輻射源資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