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自我證明原則

事實自我證明原則,拜恩訴博德爾(Byrne v. Boadle) 一位行人走過一個麵粉店,有一袋麵粉從二樓的窗台上掉下來使他受到嚴重傷害。

事實自我證明原則:拜恩訴博德爾(Byrne v. Boadle) 一位行人走過一個麵粉店,有一袋麵粉從二樓的窗台上掉下來使他受到嚴重傷害。
巴朗.波勞克法官(Baron.Pollock)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僅僅就事故已經發生這一事實就是疏忽行為的證明。
原告舉出1)其損害非生產者的疏忽不會發生2)該損害是由曾在被告絕對管理和支配下的貨物引起的3)該損害並非因原告的行為所致。
事實自我證明原則是對疏忽責任理論的重大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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