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孤兒

事實孤兒

事實孤兒,是指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雖然沒有死亡或失蹤,但是事實上不能提供經濟支持和照料的兒童。國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將“事實孤兒”納入到國家保障中。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寧區兩名女童被發現餓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飢餓徹夜拍門喊媽媽,甚至吃糞便充飢。孩子父親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場所被拘役,母親曾多次將孩子丟在家中外出不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實孤兒
  • 外文名:Fact orphan
  • 定義:指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
  • 屬性:詞語
範圍,類型,政策關愛,管理辦法,

範圍

事實孤兒包括:
一、孤兒: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兒童、嬰幼兒。
二、服刑人員子女、
三、戶籍“留守兒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滿18周歲的感染愛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類型

根據新《辦法》,納入保障範圍的兒童有四大類:
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讀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
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失蹤、棄養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是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四是未滿18周歲的感染愛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政策關愛

2018年2月,江蘇省泰興市檢察院聯合公安、法院、民政局等9個單位,會簽《關於“事實孤兒”關愛和保護工作實施辦法》,明確“事實孤兒”的範圍,細化相關部門職責,為“事實孤兒”學習生活提供便利。截至10月底,泰興市檢察院已幫助8名孤兒解決困難。
2018年5月,何某乙的父親因涉嫌貸款詐欺、信用卡詐欺罪被檢方羈押,但泰興市檢察院在調查時發現,何某乙的爺爺奶奶和母親均已經去世,父親被羈押後,何某乙就處於無人監護狀態。根據《泰州市孤兒保障辦法》以及《泰興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實施意見》的規定,何某乙應當納入孤兒保障範圍。但因為缺少宣告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基於手續不全和權責考慮,無法將這些事實上符合條件的孤兒登記在冊,並發放孤兒養育金。類似情形在泰興有80餘人。
2018年5月下旬,泰興檢察院根據年初會簽的《關於“事實孤兒”關愛和保護工作實施辦法》,向泰興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妥善安置何某乙,將其納入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因無親屬願意監護何某乙,經民政局與村委會協商對接,由村委會擔任何某乙的監護人,村委會對何某乙實行家庭寄養。民政局幫助何某乙辦理兒童福利證,並每月給付1350元的孤兒養育金。

管理辦法

福建省民政廳公布了最新制定的《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從今年開始,因父母一方被強制戒毒、正在服刑、患精神疾病、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失蹤、棄養等情況而導致的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首次被納入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保障標準方面,新《辦法》明確的基本線與去年一樣,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於6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不過,我省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適當提高標準。
根據規定,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其他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五保等社會救助政策。此外,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不得從孤兒基本生活費中列支。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按月發放。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孤兒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和被強制戒毒人員子女,自服刑和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和解除強制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宣告失蹤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因年齡原因被取消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給孤兒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社會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孤兒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孤兒戶籍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孤兒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並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其中,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同時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屬於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或二級以上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機構、法院、公安或法務部門、殘聯提供的相關證明;屬於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證明。
收到申報材料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縣級民政部門也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均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按照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
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須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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