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觀犯罪原因說

主客觀犯罪原因說是指我國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種觀點。即認為青少年犯罪是主觀原因和社會原因總體結合的結果。其研究者認為,青少年犯罪從其主觀方面考察,是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知識水平、性格愛好、心理生理變化等多方面因素密切關聯的;從客觀方面考察,作為一個整體性原因,則青少年犯罪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環境的作用和影響。

其研究者指出,縱觀犯罪青少年犯罪前期以及走向犯罪的過程中的實質性要素,其主觀原因具有以下共同特點:(1)實際文化知識水平驚人低下,無遠大理想和志向,喪失進取心和事業心;(2)法制觀念極為淡薄,道德水平極端低下;(3)獨立意識開始萌芽,自尊心迅速增強,而又思想幼稚,缺乏辨別能力;(4)以模仿為主的學習能力和缺乏指導的好奇心的迅速發展;(5)逐步發展的對社會上某些消極因素的興致觀;(6)富於激情、容易衝動、好勝勇斗而自制能力弱的特點;(7)性的發育和逐漸成熟,在一定條件下,易從好奇轉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其研究者認為,社會原因在加快青少年犯罪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應特別指出的是社會的落後層與團伙,是犯罪青少年的巨大溫床,是青少年犯罪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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