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王國憲法

丹麥王國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1866年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國王的許可權和上院選舉的財產資格。1901年正式確立憲政制度。1915年6月5日頒布現行憲法,曾於1920年和1953年兩次修改。全文共11章89條,規定丹麥實行立憲君主政體。王位由克里斯田十世和亞歷山德里娜王后的子女世襲。國王有立法提案權和頒布法律權。議會通過的法案,非經國王批准、公布,便不是正式法律。國王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國王任免政府首相和大臣。最高國家行政權屬於國王,而通過內閣行使。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倒閣權、財政權。議會通過對大臣的不信任案,該大臣必須辭職。若議會“不信任”首相,首相或辭職或解散議會。議會直接普選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1915年後婦女始有選舉權。1953年改行議會一院制。任何法案均須經議會“三讀”通過。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王國特別最高法院審理彈劾案,經議會同意得審判國王。公民享有各種法定的權利自由。經議會5/6議員或公民投票通過,國家權力可委授於特定的國際機構。憲法修改程式複雜。當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後,若政府也同意修改,應即下令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若新議會對該修正案未加修正即予通過,應在通過後6個月內交付公民複決。須有過半數合格選民參加投票,且以40%以上贊成票通過,再呈國王批准,該修正案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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