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個人所得稅

丹麥個人所得稅指丹麥對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在丹麥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和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個人。對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的個人就其國內外全部所得徵稅;對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個人,僅就源泉扣繳稅收條例所規定的特定所得徵稅。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各項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和生活費用後的餘額。生活費用的扣除大多數一年一變,按年隨物價指數變動而調整。

實行超額累進稅率,1984年最低一級稅率為14.4%,最高一級稅率為39.6%。徵收方法分自行申報納稅和源泉扣繳兩種。在徵稅時,對納稅人少繳稅款要加收不能扣除的7~8%附加稅; 對納稅人多繳稅款則予以退稅,並償還4%的利息,這部分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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