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共和國憲法

中非共和國憲法中非歷史上有過四部憲法。1981年2月1日經公民投票通過第三部憲法。此憲法規定:中非的國體為共和國,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共和國總統體現和象徵著國家統一,由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產生,任期6年。總統任命總理並根據政府的提議任命其他政府人員。總理向總統和國民議會負責。在任命政府成員後,總理出席國民議會發表施政綱領。鴿理行使制定規章權。憲法規定,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權自由組成協會、團體、社團等組織。保證公民的信仰、集會和宗教活動的自由,保證通信來往的自由。

國家檢察和司法機構由最高法院、抗訴法院和各地方法庭組成。中非的座右銘是:團結——尊嚴——勞動。國民議會的職能是通過法律、確定國家稅收並監督政府工作。每年召開兩次例會。罷免政府成員的動議需由三分之一的議員提出並得到三分之二議員的贊成才能生效。政府有權解散議會。如連續四個月內罷免動議造成兩次內閣危機,議會必須自動解散。1981年9月科林巴執政後詼憲法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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