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直銷協會的誕生與成長一點一滴從這裡開始,一磚一石向上堆疊

直銷業在台灣,最早肇端是美、日兩國的直銷公司,於 1980年底湧入;但是,這並不是個愉快的萌芽。當時部份不肖業者,看上台灣經濟、社會的發展正要起步,於是把國外的詐欺手法移轉陣地來台。1981年爆發了「台家事件」,由於當時社會對直銷這新興的行銷手法並不瞭解,更遑論區別正當直銷與非正當的詐欺商業行為,一時之間,媒體大肆渲染報導,嚴重打擊所有直銷業在台灣的形象,為直銷在台灣的發展歷程寫下黯淡的開始。

為了改變國人對直銷的誤解,推廣正確的直銷理念,加速建立產業秩序與自律決心。在台灣英文雜誌社董事長陳嘉男的帶領,以及創始會員:安麗、雅芳、怡樂智、統健、松等公司的運作下,一個直銷業者的自律團體於1986年 4月正式成立。初期以「直銷聯誼會」的名稱運作,雖然聯誼會在國內無法以正式的協會組織運作,但仍積極參與國際直銷事務,同年即申請加入世界直銷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WFDSA),順利成為該聯盟的第30個會員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 發源地:台灣
  • 所屬類型:商業直銷組織
  • 成立時間:1986年4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百科名片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協會簡介

接下來的 5年時間內,創始會員公司們為了正名而多方奔走,主動提供政府部門詳細且正確的資料,表達申請設立「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的強烈意願。前後共經過 3次的申請,先後在國內業界發動連名簽署;並在世界直銷聯盟的協助之下,制定符合國內民情的章程、會務制度與加入辦法。終於,在1990年8月,經由內政部核准籌組「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同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第一個直銷產業公益組織正式誕生,台英社董事長陳嘉男先生眾望所歸,當選首任理事長。
從聯誼會時期至今,近20個年頭,在台灣市場的重量級直銷業者,都羅列在協會的成員陣勢當中,與國際直銷產業同步發展。這近20年來,直銷協會一直發揮整合、協調、自律、溝通、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的功能,致力直銷產業的健全發展,更見證了直銷在台的歷史更迭:從 80年代早期的導入期,直銷是個被誤解的產業;90年代的成長期,本土、跨國的直銷公司蓬勃發展;到21世紀進入成熟期,豐碩的成果令人讚賞。在這期間,1992年正式頒布施行的「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讓直銷事業進入了「有法可循」的年代,奠定了日後發展的基礎,開啟了直銷事業在台最燦爛的一頁。同時,直銷業也得到學術界肯定,多層次傳銷課程堂堂正正地在校園中講授,國立中山大學更成立「直銷學術研發中心」,每年舉辦直銷研討會及發表直銷相關論文。協會陪伴大家走過辛苦的開疆闢土,近年來台灣直銷產業打敗景氣低迷,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單。

協會章程

章程
‧1990年12月12日 成立大會通過
‧1992年12月9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994年12月16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團體及個人,維護其權益,改善其經營管理,增長其專業技
能,並提倡直接銷售經營倫理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導政府有關法令。
二、宣導直接銷售之經營倫理及業務準則。
三、宣導老鼠會之為害。
四、增進直銷業界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五、增長直銷經營者之經營能力。
六、促進直銷從業人員之聯繫。
七、維護直接銷售經營方式者之良好形象。
八、保護直接銷售之消費者權益。
九、參與國際直銷組織並引介優良經驗與作法。
十、其他不違反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分下列四種:
一、團體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二、個人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其受薪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公私團體組織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按期支助本會之經費,於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賢達人士為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未執行完畢者。
二、涉嫌犯罪經通緝在案者。
三、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從事老鼠會或相類似之活動者。
六、詳細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一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
之。候補理事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
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為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通過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四、聘任工作人員。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
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故辭職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二次理事會者,視為自動辭職。
四、喪失會員資格或不再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人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委員
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出請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各會員,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律或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 會員代表 ) 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
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會員。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
2. 個人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
1. 團體會員:
以年淨營業額為基礎,計算常年會費及標準如下。 年淨營業額 常年會費
新台幣1億元以下 新台幣參萬元
新台幣1 ~ 3 億元 新台幣伍萬元
新台幣3 ~ 6 億元 新台幣柒萬元
新台幣6 ~ 10億元 新台幣拾萬元
新台幣10 ~ 20 億元 新台幣拾伍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 ,加收壹仟伍佰元
新台幣20~30 億元 新台幣參拾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貳佰元
新台幣30~40 億元 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元
新台幣40億元以上 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捌佰元
(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2. 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事業費。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 決 )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 後 )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
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組織準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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