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是國家文化部門支持下從事社會文化交流的非營利性全國社會團體,是服務於國家文化藝術產業發展的專業機構。其宗旨是通過開展同各地、各國之間的民間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事業,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目前擁有團體會員52個,常務理事54位,理事72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促進會成立至今,在文化部的鼎力支持下,依據章程,組織、策劃和舉辦了大量對外民間文化交流項目和活動,內容涵蓋表演藝術、造型藝術、圖書出版、人員交流、國際文化研討會和各類國際多邊活動。
我會自成立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指引下,在文化部的正確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文化為社會服務的宗旨,堅持以推進我國文化藝術產業創新發展為目標,在十幾年的工作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堅持國家產業方向,整合社會產業資源,拓展國際合作領域,實現產業目標升級”的跨越式發展新格局,建立起一個集多元優勢為一體的,可持續發展的文化產業 服務平台。
文促會的歷程,體現了我國公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日益完善;體現了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體系與政府體系、企業體系三元結構的和諧發展;更體現了全球化背景下中華文化生生不息的偉大力量和光明前景。
多年來,我會從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亊業的實際出發,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文化產業精神,開展了一系列國際化、國家級的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和文化藝術展覽、影視藝術製作、圖書音像出版、文化基地建設等活動,成功舉辦了 “2008奧林匹克美術大會”,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此項活動被列入文化部2008重大文化活動項目,中國美術60年大記亊。
黨中央提出,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精神和靈魂,是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的強大力量。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推進文化創新,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增強文化發展活力,繁榮發展文化亊業和文化產業,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充分發揮文化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功能,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會將在黨中央精神指引下,在《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指導下,肩負起發展我國文化亊業和文化產業的光榮使命,在文化部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繼續開展好以文化創意、文化創新為主題的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組織承辦好維護國家形象,樹立國家榮譽,提升民族精神的文化產業項目,為“十二五”期間我國文化藝術亊業的新發展、新輝煌,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領導名單
會長:潘震宙
常務副會長:劉韶峰
副會長:劉大為、趙維綏、劉恆志、王迎慶、常克仁、呂章申、王海陽
秘書長:劉韶峰(兼)
副秘書長:庚鑫
潘震宙(1942.10-——),江蘇省武進縣湟里鎮人。1964年在南京師範學院中文系畢業後留校任教,歷任中文系助教、中共南京師範學院中文系黨總支秘書。1971年調入江蘇省委寫作小組工作。1972年到江蘇省委宣傳部寫作組工作。1979年任中共江蘇省委機關期刊《民眾》雜誌編輯室副主任。1983年9月-1985年7月在是共中央黨校幹部培訓班學習。1986年任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理論處處長;1987年任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副部長;1990年任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中共江蘇省作家協會黨組書記;1993年任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江蘇省文化廳廳長。1996年3月至2003年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副部長、中共文化部黨組成員。現任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會長。
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全國各地、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圖書、資料交換、舉辦文藝演出、展覽、文化學術研討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同各地、各國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事業,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促進社會進步,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法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內外的文藝演出、展覽、評比活動;
(二)舉辦文化藝術方面的國際學術研討活動;
(三)同全國各地、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藝術評獎、互訪、圖書、資料交換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同國內國外有關的政府與社會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發展團體會員,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國內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有關文化藝術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服從本會領導,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根據有關規定獨立開展地區性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七)優先承辦本會委託地方承辦的交流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文化交流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推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上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領導部門批准);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 /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消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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