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

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

中國文化市場促進會是由熱愛文化藝術、關心藝術市場的文藝界、學術界、商業界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全國性文化學術團體。學會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在於倡導以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動傳統文化在新時代的市場繁榮,從事各種文化學術活動,弘揚傳統文化,探討傳統文化與當代科學相結合的途徑,促進人類精神文明建設。擁護共產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弘揚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先進文化。研究探索、開發創新、規劃指導、服務發展傳統文化產業,為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的繁榮和社會文明的進步做出貢獻。 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以“開展文化活動、弘揚民族精神、促進文化產業”為目標,開展以文化創意、文化創新、市場創新為主題的國際國內文化交流活動,組織承辦好維護國家形象,樹立國家榮譽,提升民族精神的文化產業項目,以擔當智慧決策和提供解決方案為第一要務,全方位整合可持續發展的優秀文化資源,在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匯聚社會力量,全面促進和提升中國文化產業。 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是在愛國、統一的旗幟下,加強祖國大陸與台港澳及國際間的經濟、傳統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經濟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的貢獻,推動全國各地文化事業的大發展和大繁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
  • 類別:促進會
  • 地點:中國
  • 類型:文化藝術
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執行會長:蘇康
理事長:刁潤順
顧問:李培義
顧問:劉金彪
顧問:張倩玉
顧問:曹谷溪
顧問:馬 曄
顧問:郝 飈
副會長:曾聆和
理事:陳金旺
書法委員會主任:高炳山
書法委員會副主任:梁金先
書法委員會顧問:徐志輝

建設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藝術家、文化學者以及相關企業、產業機構的知名人士,企業法人和熱愛文化藝術產業化的自然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為推動和振興中華傳統文化服務。

業務範圍

文化交流:組織優秀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進行國內外傳統文化交流。舉辦儒釋道、國學、易學、書畫、攝影、音樂、舞蹈、經濟、科技、管理、金融等文化研討會;舉辦公益活動;協助地方,宣傳地方的歷史文化、發掘保護地方的民間文化、民間藝術等。
產業開發:挖掘、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資源,保護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的民間藝術,創新開發現代的各藝術門類的傳統文化產品。
專業展覽:企業文化藝術交流賽事、書畫、攝影、佛教用品、吉祥物產品、旅遊產品等藝術門類的會展;舉辦影視、旅遊及相關文化產品的博覽會。
出版策劃:鼓勵和支持文化行業的圖書、影視策劃出版,協助企業文化建設。授權國內合法企業合作。
諮詢服務:開辦常設機構,為國內外文化產業機構提供信息服務,推廣國內外傳統文化文化產業先進經驗。
學術研究:認真學習黨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方針政策,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探索、研究傳統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律、組織專業人士的高峰論壇。
主要事件
“2014全球華人書龍畫馬公益大獎賽”系列活動——“龍的傳人,走遍中國”啟動儀式在北京畫家村宋莊舉行,文化部和慈善總會有關領導到會祝賀。活動的主題是關愛兒童藝術教育,關心藝術家身心健康。

組織機構

促進會下設秘書處會、辦公室、文化交流部、學術研究部、項目企劃部、外聯部和宣傳部。擁有香港東方之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藍海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高炳山藝術館、禪墨堂書畫院等實體機構。並通過中國文化藝術市場網和中華聚龍網對外發布協會和專業合作的信息。協會在文化部、慈善總會等領導的關心指導下。通過和文化類企業、畫院以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站等傳媒機構合作。以弘揚中華文化、凝聚民族意識、促進市場繁榮為宗旨。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積極向海內外介紹中國五千年文明史、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藝術,組織大型賽事和文化藝術交流。進一步編輯出版和拍攝製作反映、中國傳統文化、改革開放新成就和文化藝術建設新成果的圖書、畫冊及影視作品,每年在台港澳地區及海外成功舉辦學術交流以及文藝演出、書展、影展、畫展等文化交流活動,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
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以“開展文化活動、弘揚民族精神、促進文化產業”為目標,開展以文化創意、文化創新、市場創新為主題的國際國內文化交流活動,組織承辦好維護國家形象,樹立國家榮譽,提升民族精神的文化產業項目,以擔當智慧決策和提供解決方案為第一要務,全方位整合可持續發展的優秀文化資源,在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匯聚社會力量,全面促進和提升中國文化產業。
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是在愛國、統一的旗幟下,加強祖國大陸與台港澳及國際間的經濟、傳統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經濟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的貢獻,推動全國各地文化事業的大發展和大繁榮。

組織章程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藝術市場促進會”,簡稱“文促會”。英文縮寫CCAMPA.
  • 英文名稱ChinaCulturalArtMarketPromotion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是由藝術家和文化類相關的企業、產業界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球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藝術家、文化學者以及相關企業、產業機構的知名人士,企業法人和熱愛文化藝術產業化的自然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為推動和振興中華傳統文化服務。
  •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香港政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有關政府部門的有關業務指導。
  • 第五條:本會住所:香港、北京。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在文化藝術市場和政府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貫徹文化藝術政策和法規,推動文化市場化與科學管理,實現我國文化藝術持續穩定發展。
  • 本會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文化藝術交流服務;二是在文化藝術領域開展行業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文化藝術管理。具體是:
  •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文化藝術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從事文化藝術創作、商貿、鑑定、收藏、教育、出版、展覽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 1、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產業政策、文化藝術交流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 2、參與行業創作、經營以及資質審查等有關工作,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 3、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 4、開展市場推廣套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 (三)積極參與品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文化創新、精品創新、市場創新,實施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國文化藝術的國際競爭力;
  •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 (五)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文化藝術市場的巨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行為規範,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並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國文化藝術市場規範有序地發展;
  • (六)開展組織學術研究,推動品種創新、鑑定科學、加工革新等技術活動;
  • (七)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文化藝術有關的社會活動;
  • (八)組織開展文化藝術的專業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 (九)組織並開展國內外有關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活動,組織國際國內大賽出精品;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文化藝術協會和商會、企業、藝術機構的聯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文化藝術展銷會、展覽會,引進並推廣國外有關發展文化藝術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 (十)組織建立全國文化藝術市場信息系統(資料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諮詢服務,通過國際網際網路與國際接軌,使我國文化藝術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 (十一)編輯出版文化藝術方面的圖書、雜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文化藝術政策;
  • (十二)協助文化藝術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促進文化藝術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 (十三)協調全國與地方促進會、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繫,相互支持與合作;
  • (十四)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文化藝術和社會公益事業;
  • (十五)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一支年輕化、專業化、富有朝氣的職業化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 (十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 第三章會員
  • 第七條:本促進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 第八條:入會條件:
  •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團結從事文化藝術創作、商貿、鑑定、收藏、教育、出版、展覽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以及地方文化藝術行業協會、企業、藝術機構可申請入會;
  •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團結從事文化藝術創作、商貿、鑑定、收藏、教育、出版、展覽和信息服務的個人工作者,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 第九條:入會程式: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 (三)由促進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 第十條:會員權利
  •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參加本促進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 (三)獲得促進會服務優先權;
  •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促進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 (一)執行促進會的決議;
  • (二)維護促進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 (三)完成促進會委託的工作;
  •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促進會在網站公布。退會會員不得以促進會名義從事任何業務。
  •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十四條對本促進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國內外藝術家、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或推舉為促進會領導。
  • 第四章組織機構
  •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 (六)決定終止事宜;
  •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 (七)決定促進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領導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 1、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 2、監督促進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 3、監督促進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 4、監督促進會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 5、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與該項工作相關聯的部分副會長、部分常務理事和部分理事參加,不定期、不定人數召開會長工作會議,研究促進會的相關工作,並檢查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對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其所做出的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追認通過方能生效,追認的方式可以採用通訊形式。
  •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在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 因特殊情況,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的副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延長任期,但總數不得超過副會長總數的1/3。
  •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可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
  •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工作會議;
  • (二)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檔案。
  •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設立黨支部,隸屬文化部老幹部活動機關黨委。
  •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三十四條:促進會經費來源:
  • (一)會費;
  • (二)捐贈;
  •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四十九條: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附則
  •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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