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章程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英文譯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縮寫ACSF)。 由原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改組而來,1952年在北京成立。1954年中華全國體總得到國際奧委會承認。1979年,全國體總和中國奧委會分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章程
  • 外文名: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
  • 簡稱:全國體總
  • 成立時間:1952年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體育工作者的紐帶,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全國體總的宗旨是:聯繫、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努力發展體育事業,普及民眾體育運動,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與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密切合作,聯繫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本會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我國發展社會主義體育運動的方針、政策開展工作。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詳細內容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英文譯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縮寫ACSF)。
第二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體育工作者的紐帶,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推進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聯繫、團結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及熱心支持體育事業的團體和個人,聯繫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努力發展體育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同中國奧委會密切合作,為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辦公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普及民眾體育運動,不斷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整體素質。
(二)舉辦或聯合舉辦全國性、境內國際性比賽和體育活動,進一步提高競技運動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
(三)大力推進體育改革,對體育事業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四)通過組織體育活動,向廣大民眾尤其是向運動員、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培養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秀品德,樹立遵紀守法觀念。
(五)組織體育理論、運動技術、科研教學等專題調查研究,促進體育科學化。
(六)發展體育產業,培育體育市場,開發無形資產,促進體育產業化。
(七)加強與全國各體育組織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八)開展國際間的體育交流,發展同國外體育組織和體育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九)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收入實行內部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總會收入和支出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下列民眾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總會;
(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
(三)全國性行業、系統體育協會;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育組織;
(五)其他全國性專業體育組織。
單位會員實行單位代表制,由單位推薦或選舉產生。任職期間如發生工作或職務變動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單位另行推選接替人員。
個人會員不超過50名,可吸收體育界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行業中關心支持體育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參加,不實行替換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委會或常委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如隱匿、截留、占壓、挪用和坐支自律性經濟處罰收入,全國體總將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全國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上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全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委員會是全國體總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設立的職能部門有:秘書處、群體部、競體部、經濟部、法律事務部、人事部、外聯部、科教部、宣傳部,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常設機構是常委會。常委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委、委員,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繼續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全國代表大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擬任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未當選本屆職務的上屆常委以上委員,可授予本屆榮譽委員稱號。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常委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每年不少於10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全國性單項協會自律性經濟處罰收入;
(七)贊助及其他市場開發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的各項財經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和管理制度。對自律性經濟處罰收入,制定專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任時,必須在監督交接人負責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接受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 , , 或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名稱及與本會名稱有關的專用標誌(如會旗、會徽、會歌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七屆三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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