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
  • 外文名:ALL CHINA SCHEMER ASSOCIATI,ACS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企業及協會會員真誠服務為宗旨,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著眼經濟大局,充分利用社會各方有利資源,整合國內優秀的策劃資源,建立交流共享的資源平台。協會以振興中華為已任,加強策劃學術研究,滲閥駝乘充分發揮服務、維權、協調、溝通功能,加強策劃諮詢領域的合作、交流,組織制蒸陵舉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團結中國策劃工作者投身火熱的國家發展和經濟建設之中,促進策划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英文名ALL CHINA SCHEMER ASSOCIATI,簡稱“ACSA”。
第二條 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是由全國從事策划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業策劃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
第三條 協會宗旨: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企業及協會會員真誠服務為宗旨,以振興中華為已任,加強策劃學術研究,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團結廣大策劃工作者投身到火熱的國家發展和經濟建設之中,推動中國策劃業的蓬勃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是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註冊成立的社團法人單位,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職責範圍:
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和探討我國諮詢策划行業的市場環境、發展方向、從業資格、行業規範、內部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推動中國諮詢策划行業的健康發展。
2、維護會照紙戰探員利益,增強法律意識,提高行業自律性,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3、提倡公平競爭,組織制定行約行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督促會員依法開展工作,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市場。
4、主辦國內、國際性策划行業交流大型活動,組織和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團體之間的業務研討和合作交流。
5、舉辦各種諮詢酷艱策劃理論、方法、標準的培訓,開展提高從業人員策劃理論與實戰能力的相關策劃培訓,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準與創新能力。
6、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企業協調溝通,搭建政府、企業界與策劃界交流合作的橋樑,為政府、企業輸送、儲備高端策劃人才。
7、積極協調和幫助全國各地的行業協會,促進和增強會員的經濟活力,健全諮詢策劃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學習與合作,加強全國各地策劃協會的凝聚力,發揮聯合優勢。
8、推進項拔備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網站的建設,研究和宣傳諮詢策劃理論,發布國內外諮詢策劃信息和市場動態,組織編輯有關諮詢策劃類的出版物。
9、建立中華全國策劃協會基金會,為促進策划行業健康成長提供資金支持。
10、指導全國各地地方策劃師協會開展工作。
11、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酷膠殼的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對本協會有卓越貢獻或重大支持者,經協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為名譽會員,頒發名譽會員證書。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擁護本協會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從事與策划行業相關的工作,並在策划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在符合第八條的前提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協會單位會員:
1、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依法登記註冊的協會組織。
3、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十條 在符合第八條的前提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協會個人會員:
1、專業從事相關策劃工作兩年以上,有良好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者;
2、取得中國註冊策劃師資格證書及相再悼禁關證書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申請:提出入會申請,完整填寫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會員登記表。提交所在部門或所在單位的同意書、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2、初審:由秘書處進行初審;
3、審批:初審通過者,由理事會終審通過,批准成為協會會員;
4、辦理手續:通過審議後交納會員費用;
5、發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等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3、可優先受邀參加由協會組織的各類大型活動;
4、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的權利;
5、有對本協會的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會員的論文專著等方面資料可在協會網站優先發表;
7、有提請本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社會聲譽;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支持協會的發展;
4、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研究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凡協會會員若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經審查屬實,分別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其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違反本協會的章程或決議者;
2、損毀本協會名譽者;
3、不按規定時間繳納會費,給予警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4、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被定罪或剝奪政治權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協會秘書處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組織機構分為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四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2、選舉、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定會費繳納標準;
4、決定終止事宜;
5、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策划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會長、副會長可兼職,秘書長須為專職人員;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協會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
1、會費;
2、捐贈;
3、本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中國策劃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0、指導全國各地地方策劃師協會開展工作。
11、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對本協會有卓越貢獻或重大支持者,經協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為名譽會員,頒發名譽會員證書。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擁護本協會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從事與策划行業相關的工作,並在策划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在符合第八條的前提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協會單位會員:
1、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依法登記註冊的協會組織。
3、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十條 在符合第八條的前提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協會個人會員:
1、專業從事相關策劃工作兩年以上,有良好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者;
2、取得中國註冊策劃師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書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申請:提出入會申請,完整填寫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會員登記表。提交所在部門或所在單位的同意書、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2、初審:由秘書處進行初審;
3、審批:初審通過者,由理事會終審通過,批准成為協會會員;
4、辦理手續:通過審議後交納會員費用;
5、發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等相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3、可優先受邀參加由協會組織的各類大型活動;
4、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的權利;
5、有對本協會的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會員的論文專著等方面資料可在協會網站優先發表;
7、有提請本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社會聲譽;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支持協會的發展;
4、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研究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凡協會會員若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經審查屬實,分別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其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違反本協會的章程或決議者;
2、損毀本協會名譽者;
3、不按規定時間繳納會費,給予警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4、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被定罪或剝奪政治權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協會秘書處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組織機構分為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四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2、選舉、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定會費繳納標準;
4、決定終止事宜;
5、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策划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會長、副會長可兼職,秘書長須為專職人員;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協會經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
1、會費;
2、捐贈;
3、本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中國策劃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策劃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