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以履行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透明度的義務為目的,確保中國在TBT領域內的各項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式的制定和實施透明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TBT諮詢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
  • 屬性:通報諮詢
  • 國家:中國
  • 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中心概況,工作內容,諮詢程式,

中心概況

為了認真履行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透明度的義務,確保中國在TBT領域內的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式的制定和實施透明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TBT諮詢點。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法規研究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解答WTO各成員提出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方面的問題,並應要求提供相關檔案;代表中國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向其他WTO成員進行諮詢;同時,進行檢驗檢疫標準和技術法規研究。

工作內容

(一) 答覆其他WTO成員的TBT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答覆其他WTO成員提出的諮詢,並提供有關文本。諮詢範圍包括:
– 中國任何現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訂的TBT技術法規;
– 中國任何現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訂的TBT標準;
– 中國任何現行的合格評定程式;
– 中國在國際或區域性機構或體系中的資格或參加情況;
– 其他有關技術問題。
(二) 代表我國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向其他WTO成員進行諮詢
按照國際通行作法,為了防止重複諮詢,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統一對外進行TBT有關問題的諮詢。
(三) 國際標準和法規研究
為了更好地發揮TBT諮詢點的作用,為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做出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開展對WTO原則以及國外技術法規和標準的研究工作,建立以資料庫為基礎的TBT信息系統,為我國政府部門和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諮詢程式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每個WTO成員要認真履行透明度義務,使得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透明化。為了確保WTO透明度原則的實施,WTO各成員必須進行以下三方面工作,包括:
– 在中央政府部門建立 國家級的TBT通報機構,負責TBT有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通報工作;
- 建立TBT諮詢點,負責答覆WTO成員關於TBT有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諮詢;
- 公開發布TBT技術法規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WTO透明度原則,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本程式,旨在有效地協調國內外有關部門,建立暢通而及時的TBT信息交流系統,更好地履行WTO透明度職責。
(一) 定義
通報諮詢中心 接收WTO發來的其他成員的TBT通報,回答WTO其他成員有關TBT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諮詢,履行TBT協定第10條所列職能。
通報機構 設在國家中央政府部門的通報機構,負責TBT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通報,履行TBT協定第2條第9款(b)項和第10款(a)項、第3條第2款、第5條第6款(b)款和第7款(a)項所列職能。
技術法規 規定產品特性或與其有關的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應使用的管理規定,並強制要求與其符合的檔案。當它們適用於一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時,技術法規也可包括或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籤要求(TBT協定附錄1)。
標準 由公認的為產品、或有關的工藝和生產方法規定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機構所核准、供共同和反覆適用的、不強制要求與其一致的檔案,當它們用於某種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時,標準也可以包括或僅僅涉及術語、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籤要求。(TBT協定附錄1 )
合格評定程式 任何直接或間接用於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有關要求的程式(TBT協定附錄1),尤其包括抽樣程式,測試和檢驗;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證和核准以及它們的組合(TBT協定附錄1註腳2)。
國際機構或體系 向本協定所有成員的有關機構開放的機構或體系。
區域性機構或體系 僅向本協定部分成員的有關機構開放的機構或體系。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專家組
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專家組,專家組由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系統專家為主,適當吸收系統外的專家組成,負責WTO有關協定的深入研究,對有關方面提出的諮詢議題進行研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點提供技術支持。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工作程式主要步驟如下。
(1) 簽收 當接到其他WTO成員諮詢我國的有關TBT問題;或接到國內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個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員諮詢的TBT技術法規和標準,應按照要求填寫TBT諮詢表(TBT諮詢表包括諮詢者信息、接到諮詢時間、簽收等內容),並簽收。
(2) 通知諮詢者 接到國外或國內諮詢者的諮詢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諮詢者已收到諮詢。
(3) 諮詢答覆 對於其他WTO成員諮詢的問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如不能及時答覆諮詢者,應告知原因。對於涉及幾個部門的諮詢問題,由各有關部門提供答覆內容,經諮詢點匯總後答覆。對於專業性極強的諮詢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諮詢專家組協助回答。對於內容比較重大的諮詢問題,答覆內容在外經貿部和國家局備案。
對於國內諮詢者諮詢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問題翻譯成英文,寄往有關WTO成員的TBT通報諮詢中心進行諮詢。
(4) 傳送和接收 對於其他WTO成員諮詢的答覆將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送達諮詢者,並按要求郵寄有關TBT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文本或草案。
對於國內諮詢其他WTO 成員的TBT有關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負責接收答覆,並將其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送達國內諮詢者。
(5) 備案 將諮詢問題及其答覆整理後歸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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