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3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3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03年第2號是由財政部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決定發行2003年憑證式(一期)國債的有關事項而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公告2003年第2號
  • 外文名:2003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No. 2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政部公告2003年第2號
【發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2003-0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03年第2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3年憑證式(一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發行總額600億元,其中3年期300億元,票面年利率2.32%;5年期300億元,票面年利率2.63%。
二、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3月31日,採取分段發行方式,其中2月20日至3月3日發行360億元,3月4日至3月31日發行240億元。各承銷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三、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以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按面值發行,可以掛失,可以質押貸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辦理。
四、在購買本期國債後如需變現,投資者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各購買網點按兌取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並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
從購買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持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計息;持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年利率0.72%計息;持滿兩年不滿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滿三年不滿四年的,按年利率2.34%計息;持滿四年不滿五年的,按年利率2.43%計息。
五、發行期內如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3年期、5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的相同百分點作同向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提前兌取的分檔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國債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投資者可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2003年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營業網點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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