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經200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5號公布。該《辦法》共三十一條,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137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予以廢止

201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5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第三十一條決定,廢止2007年9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16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 通過時間:2007年8月29日
  • 公布時間:2007年9月5日
  • 施行時間:2008年5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廢止,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已於2007年8月29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137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  牟新生
二○○七年九月五日

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海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海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關務公開,是指海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事項的內容、程式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或者可以公開的海關信息,予以公開並接受監督的行為或者措施。
本辦法所稱的海關信息,是指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關務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海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海關信息。海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關務公開由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六條海關應當加強對關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海關總署辦公廳是全國海關關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海關的關務公開工作。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其他機構是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關區關務公開工作。
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關務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關務公開方案,確定關務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式等事宜;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各業務機構的關務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關務公開信息;
(四)受理向海關提出的關務公開申請;
(五)組織編制關務公開指南、關務公開目錄和關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對擬公開海關信息的保密審查;
(七)與關務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海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本部門應當公開的海關信息,積極協助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開展相應工作。
第七條海關應當加強對關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監察部駐海關總署監察局是全國海關關務公開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對全國海關關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的監察部門,負責對本關區關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海關應當建立健全關務公開協調機制。海關發布的海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海關信息準確發布。
海關發布的海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九條海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海關信息:
(一)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三)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時限和救濟途徑等;
(四)海關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繫電話;
(五)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工號、辦公電話;
(六)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七)海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海關職業紀律、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海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將有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海關信息,應當自該海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關務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信息。
第十二條海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屬於海關工作秘密的;
(五)公開後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海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海關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海關在公開海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海關信息進行審查。
不能確定海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海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海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海關信息,通過海關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以海關總署令形式公布的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海關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在《海關總署文告》上刊登。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在海關業務現場等辦公地點設立關務公開資料提供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公開海關信息。
第十五條海關製作的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海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海關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海關關務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海關應當編制、公布海關關務公開指南或者關務公開手冊和海關關務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海關關務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海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海關關務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海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取海關信息的,應當填制《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海關代為填寫《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交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對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海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海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或者該海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海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海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海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海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收到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海關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海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海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海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海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海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海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海關予以更正。該海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海關依申請公開海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申請公開海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海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海關依申請提供海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海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海關信息。
海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申請公開海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關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關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六條海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單位上一年度的關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關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海關主動公開海關信息的情況;
(二)海關依申請公開海關信息和不予公開海關信息的情況;
(三)海關關務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關務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關務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不依法履行關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海關監察部門、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海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海關或者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在關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監察部門或者上一級海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海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海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海關信息內容、海關信息公開指南和海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海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海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海關緝私部門適用警務公開的有關規定。警務公開規定沒有明確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137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海關信息公開申請表(略)

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2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於2014年2月1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于廣洲
2014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海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海關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海關總署令第16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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