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是2016年12月7日,自2016年12月7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2016年12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會議指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部署,對推動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支撐經濟中高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會議確定了以下重點任務:一是順應經濟梯度轉移趨勢,對接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積極探索產業轉移新模式,引導和支持東南沿海地區符合環保等要求的產業、國內外知名企業生產基地等向中部地區有序轉移。支持中部地區發揮自身優勢,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形成對全國經濟的重要支撐。二是全面推進對內對外開放,支持建設綜合保稅區等,加快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成果。完善“一站式”通關服務體系,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三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以科技、一二三產業融合帶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提升新型城鎮化水平,加快城市群建設,提高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縣域經濟承接城市功能和輻射帶動鄉村發展能力。四是嚴格保護重點生態功能區,實施天然林草資源、濕地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程。五是全力脫貧攻堅,扶持革命老區振興和資源枯竭城市轉型。
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強化地方責任,突出飲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嚴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超標、超總量排放等的處罰力度。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內容解讀

全國人大於 2015 年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立法計畫。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並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針對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草案提出,著重強化地方責任,完善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嚴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超標、超總量排放等的處罰力度。
對違法排污企業來說,可能面臨更高的罰金。例如現行法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將把罰金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同時,草案強調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將推行排污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草案強化落實各方責任,將通過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最終有望實現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協調發力,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盡責,社會和公眾全面參與,共同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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