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
  • 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 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
  • 根據:憲法
  • 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
法規內容,法規目的,法規協同作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鑑定,取得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諮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鑑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鑑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鑑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鑑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鑑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民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規目的

一、進一步提高對婦幼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婦女兒童健康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1990年聯合國召開各國首腦會議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九十年代行動計畫》。我國政府對此均作出了莊嚴的承諾。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搞好婦幼衛生工作作為為人民辦實事、辦好事,造福子孫後代的一件大事,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各界,採取有效措施,為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作出共同努力。
根據國務院《九十年代中國兒童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省政府已發布《九十年代河南省兒童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在1990年至2000年的10年內使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降低1/3,孕產婦死亡率減少一半等重要指標。各級政府應擬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分期逐項地予以認真督辦、落實。
二、認真宣傳和貫徹實施《母嬰保健法》,在控制人口數量的同時重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母嬰保健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儘快完善執法前的準備工作。要開展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活動,使全社會了解《母嬰保健法》的重要意義和基本內容,使各部門、各行業和全省人民民眾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各級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法》的執法機構,主管轄區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各級民政、公安、司法、計畫生育和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三、建立健全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網路,增加對婦幼衛生工作的投入。 各級政府要儘快建立、健全市地、縣婦幼保健院(所),已經建立的,要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婦幼保健機構的辦公條件和人員配備問題。
婦幼保健機構主要從事社會預防保健和執法監測工作,屬社會福利事業性質。各級政府要適當增加婦幼衛生的經費投入,確保其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以農村為重點,深化婦幼衛生工作改革,抓好重點人群和重點疾病的防治。 婦女兒童絕大多數在農村,嚴重危害婦女兒童健康的主要疾病也大多發生在農村。因此,婦幼衛生工作必須以農村為重點,特別要重視和加強邊遠貧困地區的工作。在完善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基礎上,要強化鄉鎮衛生院的產科、兒科建設,配備村級婦幼衛生人員(女鄉村醫生),形成健全的婦幼保健網路。要提高基層婦幼衛生機構的常規診斷和急症搶救的技術能力,提高農村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幼兒死亡率。同時要積極開展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力爭今年消滅脊髓灰質炎,消除碘缺乏病對婦女兒童的危害。
在八十年代初建立的農村婦幼保健、計畫免疫保健保償責任制,實踐證明是符合省情、受到民眾歡迎的好辦法,要繼續完善和推廣。在全面實施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前,城鎮職工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在經費開支方面應充分照顧女職工在預防保健方面的特殊需求。要積極開展創建“愛嬰醫院”活動,普及母乳餵養,使儘快成為“愛嬰省”。
五、全面貫徹開放帶動戰略,積極引進和完成國際援助項目。 1990年以來,先後接受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人口基金會、加中兒童健康基金會無償援助的“加強中國基層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服務”、“兒童健康援助”等婦幼衛生項目,世界銀行關於兒童計畫免疫項目貸款的談判正在進行。各級政府要按照對項目承諾的條件,認真落實地方配套投資及各項工作指標,以保持良好的國際信譽。與此同時,要通過政府和民間等多種渠道,積極引進國(境)外對婦女兒童保健援助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促進婦幼衛生事業的發展。

法規協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及其《實施細則》、《醫療事故處理條理》、《臨床輸血技術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各項法律法規,從多個層次、多個角度對我國醫療告知同意原則作出了廣泛而又明確的規定。可見,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尊重患者的自主決定權是依法行醫的核心內容之一。
“醫療風險提示”——醫生重要的注意義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醫療告知手冊》作者之一馬軍認為,法官無論處理何種案件,其基本的思維過程是,首先判斷被告是否負有某種義務,這種義務可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可能是當事人所約定,甚至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發展出來的。醫療行為因為系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所實施的行為,故確定醫生的專家責任,即在醫療活動中醫生應該負有什麼義務,對醫患雙方如何行使權利和法官認定醫生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具有重大意義。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應當具備科學性、可操作性。因為,不同認定標準直接關係到醫方的過錯程度、責任範圍與大小,也關係到司法實踐的準確定性和正確適用法律。
馬軍說,一般認為對專家需課以高度的注意義務,在審判實踐中這種專家義務產生於以下考慮:第一,醫生受過長期嚴格的專門訓練,其從事的工作又有高度的專業性;第二,其他人無法從事該行業,而醫生有從業資格證書才能行業;第三,醫生的工作是智力為主的勞動,患者因醫方的知識而與之建立一種信賴關係;第四,醫生工作關係的利益極大,醫療行為決定人們的生死、健康。
馬軍認為,認定專家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體現在醫生實施醫療行為時應遵守的程式、方式和規則。它的法律規範形式具體表現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院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這些行政法律法規規定了醫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馬軍提醒,在醫生的注意義務中,風險提示是一項經常被醫生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義務。患者因患病、保健或身體健康受損而到醫院進行治療,由於不具備醫學知識和技術手段,其希望通過醫院的醫療行為使自身的健康狀況得到恢復或避免不利後果的發生。在這個治療過程中,由於醫療行為對患者生命健康具有重大影響,醫院在針對每一患者採取的醫療行為中都負有與之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故而醫生只有嚴格履行注意義務,合理地進行醫療行為才可能避免不良後果或損害的發生。反之,醫院因未盡到注意義務,不符合常規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則會造成患者損害。風險提示實際上是基於患者不知、不懂、不了解醫學知識,比如手術風險、不及時治療風險、用藥風險。在此情況下,醫生應當主動告知患者,其行為可能引發的後果,使患者主動規避風險。如果醫生沒有盡到風險提示義務,則可能導致患者喪失救治的機會,故而醫生因為沒有履行風險提示的義務,而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在會上指出,中國醫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做過多次有關醫師執業環境的相關調查,在最近的一次針對醫師換位思考的“假如我是患者”的調研中超過80%的醫師對當前的醫患關係不滿意,尤其是近年來醫患糾紛不斷增多,醫師缺乏安全感的問題最為突出,該問題已經成為影響醫師隊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制約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健康權益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廣大醫務人員亟須社會支持和法律援助、尋求維權途徑。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衛生法制建設和衛生法學研究,相對於其他領域起步較晚,這無疑加深了醫患之間的隔閡。醫療告知選擇問題的研究在國內起步更晚,臨床實際工作也因此存在種種的問題。回顧以往,也沒有專門的理論研究專著和實用工具書面世以指導臨床工作的完善。近兩年多來,中國醫師道德建設與法律援助百洋基金在全國開展了衛生法學知識的講座,並結合《醫師宣言》的推廣活動提高了醫師對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的認識能力。
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張宗久在會上說,《醫療告知手冊》可以指導醫務人員依法行醫,幫助法律工作者正確處理醫療糾紛、促進醫院尊重患者權益、降低醫療風險。醫療告知不僅僅是個文書、檔案,也是醫生重要的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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