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美國在1979年01月31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9年01月31日
  • 生效日期:1979年01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華盛頓
  (簽訂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滿意地注意到,通過文化、藝術、人文學、新聞和體育等方面的接觸和交流,兩國人民相互間的了解得到了增進;
為進一步促進兩國人民更廣泛的接觸以利於鞏固和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的精神,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通過鼓勵和促進兩國文化交流來增進互相了解;
現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兩國政府鼓勵對彼此的歷史、文化、文學、藝術、語言和體育等加深了解,除了較專門化的研究之外,還包括一般性知識。通過合作計畫和交流,兩國政府將促進和幫助它們各自為此目的而進行的努力。
第二條兩國政府鼓勵和促進兩國人民間的接觸和交流的進一步發展,這包括但不限於專業團體,文化組織,新聞宣傳機構,廣播電視機構,學術機構以及人員之間在共同興趣的基礎上的互相交流。
第三條兩國政府通過共同議定的計畫和交流,鼓勵兩國人民增加互相了解。促進這一目標的計畫和活動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和發行書籍、刊物和其他印刷品;生產和發行電影、錄音和其他直觀材料;歷史、文化、藝術和現代生活有關的展覽會,音樂、戲劇和舞蹈演出;以及體育運動。兩國鼓勵發展上述演出和材料的翻譯計畫等活動,以便使之在另一國更容易被了解。
第四條兩國政府鼓勵非政府機構和政府機構最廣泛地參加和支持本協定所涉及的計畫和活動。
第五條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執行這一協定的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代表美利堅合眾國負責執行這一協定的機構是國際交流署。
以上兩執行機構應該互相聯繫、檢查和支持本協定的執行。兩執行機構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定期會面。兩機構可就雙方同意的期間內的具體計畫達成諒解以指導本協定的執行。
兩執行機構應適當地鼓勵和促進兩國間政府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其他單位的接觸和合作,並適當地鼓勵和促進這些機構就互利活動締結協定。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辦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華盛頓簽訂,用中文和英文寫成,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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