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烏克蘭在2001年07月21日,於基輔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1年07月21日
  • 生效日期:2001年07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基輔
  為了發展和加強兩國之間的旅遊合作,
認識到旅遊領域雙邊關係的重要性以及旅遊交流在拓展、加強兩國人民友誼方面的重要作用,
為了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旅遊交往建立法律基礎,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將根據兩國現行法律和法規,加強和促進旅遊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雙方將鼓勵兩國旅遊協會、公司和組織之間建立業務關係,在旅遊展覽、會議、其他活動及信息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
第三條
雙方將進行旅遊統計數字、旅遊宣傳資料和其他旅遊信息的交流。
第四條
雙方將在世界旅遊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框架內開展旅遊合作。
第五條
雙方將在旅遊培訓、諮詢服務及旅遊專家交流方面互相支持,並鼓勵兩國旅遊研究機構進行相互接觸和合作。
第六條
雙方將協助對方在本國領土設立官方旅遊辦事處。
設立辦事處的程式和辦事處的活動應符合兩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為實施本協定和加強兩國旅遊合作,雙方將建立由兩國旅遊官員組成的混合委員會。混委會的會議日期、地點和出席官員人數及級別由雙方商定。雙方代表團團長將是會議的共同主席。
第八條
對本協定的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並成為本協定的一部分。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協定方中的一方在協定終止日期前六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中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除非雙方另行商定,取消本協定將不影響在協定有效期內確定的、並正在實施的旅遊合作和其他項目。
本協定於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基輔簽訂。本協定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烏克蘭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烏克蘭政府
代表代表
張德廣齊步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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