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東帝汶在2003年09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2003年09月17日
  • 生效日期:2003年09月1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在本協定和各自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促進兩國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有關兩國貿易的關稅和其他捐稅方面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當在國內稅費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方面給予來自締約另一方的產品以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
第四條
第二條規定不適用於:
一、締約任何一方為便利其邊境貿易而給予或可能給予毗鄰國家的優惠和利益;
二、締約任何一方由於成為或可能成為關稅聯盟、自由貿易區或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成員而產生的優惠和利益。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進口、出口、外匯及其他的法律、法規,提供儘可能的便利,以增加兩國之間的貿易和縮小兩國之間的貿易差額。
第六條
兩國之間的貿易支付,應根據各自國家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以雙方同意的可兌換貨幣辦理。有關支付、結算的具體事宜,由兩國銀行商定。
第七條
一、締約一方將為締約另一方或另一方國民參加在其領土上舉辦的貿易博覽會以及為締約另一方或另一方國民在其領土上舉辦展覽會提供便利。參加博覽會和舉辦展覽會須遵守博覽會和展覽會所在國主管當局的規定。
二、對用於展覽的貨物、樣品免徵關稅和其他類似費用以及這類貨物、樣品的運入、運出、出售和處理均應遵守博覽會或展覽會所在國的法律。
第八條
原產於締約一方領土的下述產品,在進入締約另一方領土時應免徵關稅:
一、不具有商業價值的各類貨物的樣品以及只作定貨樣品之用而不是為了出售的各類貨物的樣品;
二、為維修、改建、建造、加工所需而進口的設備,這類設備在工程完成後將運回該締約一方。
第九條
根據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雙方的代表應本著合作和互諒的精神,商談擴大兩國貿易關係的措施,並解決有關執行本協定所發生的問題。談判的地點和日期將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本協定不影響締約一方為了維護本國的安全利益或保護公共健康或防止動、植物的病蟲害而採取各種禁止和限制措施。
第十一條
本協定期滿後,協定的各項規定仍可繼續適用於在協定期滿前已達成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各項商業交易。
第十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滿六個月前,締約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限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以此法順延。
應締約任何一方要求,經雙方同意,對本協定可以進行修改。
本協定於二○○三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本協定的解釋有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商務部副部長計畫和財政部長
魏建國瑪麗婭·博阿維達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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