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是由摩洛哥在1995年03月28日,於拉巴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95年03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拉巴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注意到發展兩國經濟和貿易關係存在有利條件,為了增進友誼並在互利基礎上促進和發展兩國商品和服務貿易以及經濟合作,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對來自對方商品的進口和出口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但此規定不適用於:
1.締約一方由於已成為或將成為某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國而給予的優惠、特權和減讓。
2.為了便利邊境貿易而給予鄰國的優惠、特權和減讓。
3.在雙邊協定項下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特權和減讓。第二條
締約雙方將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促進兩國商品和服務貿易以及經濟關係的持續和穩定發展。第三條
締約雙方之間的商品和服務貿易按照兩國各自的現行法律和法規進行。第四條
本協定項下達成的交易通過兩國自然人或法人簽訂契約進行。
為此,締約雙方鼓勵兩國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發展業務關係,簽訂契約,其中包括長期契約。第五條
為了促進兩國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現行的法律和法規,為在各自境內參加博覽會、舉辦展覽、研討會、貿易團組訪問以及類似活動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六條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對下述產品的進口和出口相互免徵關稅和其他一切具有同等效用之稅款:
1.不作出售而僅用於做廣告和訂貨用的樣品、廣告材料。
2.用於博覽會和展覽會臨時進口的商品、產品和工具。第七條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家現行的法律和法規,對來自或運往締約另一方的貨物給予過境自由。第八條
兩國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一切的付款均按兩國現行的外匯條例,以可兌換貨幣支付。第九條
對本協定執行過程中或對協定條款解釋產生的問題,締約雙方應相互通報,並應任何一方的要求通過協商找到兩國都滿意的解決辦法。
為此,成立一個由雙方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定的執行,研究擴大發展兩國經濟貿易關係的新方法。
該委員會應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輪流在摩洛哥和中國舉行會議,時間由雙方商定。第十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臨時生效,待依照各自國家程式完成該協定生效手續的最後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十一條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在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其有效期逐年自動延長。
本協定終止或期滿後,在本協定期滿前簽訂的未了契約,仍按本協定條款辦理。第十二條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貿易協定同時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巴特簽訂,一式兩份,均用阿文、中文、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解釋分歧,以法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摩洛哥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吳儀穆罕默德·阿拉米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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