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哥倫比亞在1981年10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1年10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4年0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1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1984年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和發展兩國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權、獨立、平等和互不干涉內政基礎上的友好合作關係;為加強兩國在藝術、教育、社會科學、體育、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等文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決定締結本協定。為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主任黃鎮,
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任命外交部長卡洛斯·萊莫斯·西蒙茲博士,
為全權代表。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通過其官方機構,在各自國內為對方介紹其優秀文化、藝術和教育成果及學習本國歷史、地理提供方便。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促進文化、藝術、科學和教育等領域中的相互交往:
一、交換廣播、電視節目和科學、藝術、文學方面的書籍及其他出版物。
二、互派科學家、醫生、教師、學生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人員。
三、互派藝術家、音樂家、作家和藝術團、民間歌舞團進行訪問。
四、舉辦藝術、手工藝及繪畫展覽。
五、交換有關文化、科學、美術、廣播、電視、教育、體育、電影和手工藝方面的情報。
六、根據可能,為對方學生、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提供獎學金。
七、鼓勵交換和聯合發行藝術、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紀錄片及交流製片技術。
八、鼓勵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的現有法律和規章,研究和審查為學術和專業目的相互承認對方授予的學位、文憑及其他證書的條件。
第四條締約雙方將支持通過互派體育代表團、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專家及舉行友好比賽來發展雙方的體育事業。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為在本協定規定範圍內,用以介紹文化、藝術和科學的科技儀器、藝術品、書籍和其它設備之入境和出境提供方便。
第六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將商訂短期執行計畫,以便確定落實本協定規定之合作及支付費用的範圍、方式和條件。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在波哥大互換通知書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黃鎮卡洛斯·萊莫斯·西蒙茲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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