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以色列在1993年05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3年05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體育、出版、新聞和廣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和個人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鼓勵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鼓勵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以利於互相了解對方的技術。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這些學科的專家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八條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和博物館及國家檔案館之間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九條為了保證本協定的實施,由締約雙方代表組成一個聯合委員會,該聯合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北京和耶路撒冷會晤一次。
聯合委員會將:
--決定文化合作的有關事宜;
--就本協定執行過程中將會出現的問題或執行本協定而引發的問題進行討論;
--促進在未來兩年內雙邊合作中具體項目的實施;
--決定合作項目的經費問題。
第十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內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即五七五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萊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果出現解釋上的分歧,則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色列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忠德西蒙·佩雷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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