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是國務院交民政部研究辦理的提案。為了強化對慈善事業的依法行政和監管的力度,創造更有利的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環境,全面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而發布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
簡介,內容,

簡介

案由:關於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民政部研究辦理
提案人: 王克英

內容

慈善事業是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共同富裕等方面均能發揮重要的作用,並直接關係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政策法規的保障和推動。現階段我國慈善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是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管理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這些政策法規,對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有關慈善事業的政策法規仍滯後於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已成為制約慈善事業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慈善事業政策法規體系不完善。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用於鼓勵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的綜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業促進法》等基本法規。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激勵、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退出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涉及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義工和慈善事業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散見於相關的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檔案中,尚不集中和完備,有的至今仍無全國性的專項法規。政策法規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慈善組織的發育和慈善事業的發展。當前我國的慈善組織的數量少,慈善募捐能力弱。在組織形式上,我國現存的慈善組織中絕大部分其主體是政府舉辦的慈善組織,屬於典型的"二政府"組織。我國登記註冊的民間組織有28萬多個,但純粹意義上的慈善組織卻只有100多個,而美國非營利性慈善組織有140萬個。在捐贈方式上,行政勸募是主導,主要通過單位對口扶助、賑災捐贈等指令性勸募來進行慈善籌款活動,募捐的志願性和社會化程度不高,公眾參與度低。據統計,我國現有的慈善組織募集的資金僅占GDP的0.1%。1998年洪水大災,我國人均慈善捐贈也只有1美元。而在美國,70%以上的家庭對慈善事業都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900美元。
二是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公益事業捐贈法》是在98年抗洪捐贈的基礎上倉促出台的,它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雖然原則性強,但缺乏落實的實施細則;二是與其它法律體系的銜接力度不夠。在慈善工作實踐中,《公益事業捐贈法》的可操作性不強,致使慈善捐贈以及慈善事業的管理、監督等方面問題突出。現社會上"多頭募捐"現象嚴重,募捐極不規範;部分慈善組織對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未能如實向社會公布;社會捐贈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資金的安全性還存在隱患;有的組織把自願捐贈活動轉為變相攤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贈款;有的組織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一些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出現事前"承諾"、事後"賴賬"的現象,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行騙、促銷等違法行為。
三是現行的慈善事業政策法規中的部分規定不盡合理。比如對企業捐贈慈善事業的稅收減免比例偏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管理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準予扣除。"據此規定,如果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還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導致企業捐贈越多,納稅也就越多的結果,影響了企業向慈善事業捐贈的積極性。調查顯示,目前國內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記錄的卻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加過捐贈。
為了強化對慈善事業的依法行政和監管的力度,創造更有利的慈善事業發展的法治環境,全面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儘快制定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對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基本的和戰略的定位,同時,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慈善事業的發展現狀,著重解決以下方面的問題:1.明確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並對其性質、職能、任務及其管理、運行基本準則做出規範,以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建設,為發展慈善事業提供組織保障。2.提高捐贈的稅收減免比例,簡化免稅程式,鼓勵和引導企業、團體和個人向慈善事業捐贈,以壯大慈善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3.規範社會募捐行為,完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會公示制度,強化處罰措施。確保社會捐贈款物使用安全有效,確保捐贈人的意願得到有效落實,提高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4.調整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係,改變目前我國慈善組織過分依附政府的傾向。各級政府要從行政干預轉變為通過經濟、法律手段間接干預來監控其活動,建立政府與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系,形成政府、慈善組織、企業和公民四位一體的良好互動和協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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