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家庭成員間關係的制度。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家庭制度的具體內容。1980年9月10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家庭制度規定了新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家庭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畫生育;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根據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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