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古巴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計畫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古巴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計畫是由古巴在2007年04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7年04月16日
  •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雙方將就雙邊關係發展及國際形勢、共同感興趣的重大國際和地區事務、兩國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中的合作等問題經常性地交換意見。
雙方將輪流在北京和哈瓦那舉行部長級磋商。
雙方將互派副部級或司局級代表團每年至少一次輪流在北京和哈瓦那舉行磋商。第二條
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促進兩國經濟、文化、體育及科技合作共同研究,並提出相關建議。第三條
雙方同意就領事事務密切合作,以簡化為兩國公民頒發籤證及其他必需法律檔案的程式,促進兩國人員往來。雙方將通過國內相關部門和其他雙邊交往協調與實施有關辦法。第四條
雙方同意在二○○○年九月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學院與古巴共和國外交部勞爾·羅亞·加西亞高級國際關係學院學術合作協定》的框架下,不斷擴大兩院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鑒此,雙方指示上述兩學院為切實開展交流項目而努力,並在本合作計畫簽署後的六個月內制定專門協定,明確具體交流項目。第五條
雙方將在檔案文獻及其出版物等方面開展合作,並舉行兩部檔案管理部門間的業務交流與磋商,時間、地點等具體問題由雙方通過外交途徑商定。第六條
雙方同意密切雙方條法司之間的合作,就兩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司法機構法律事務的處理及其他共同感興趣的法律問題開展信息交流。第七條
雙方派駐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和第三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及兩國出席國際會議的代表團將深入交換意見,並在相關活動中保持密切合作。第八條
雙方同意,在一方沒有派駐代表機構的國家,另一方派駐的外交代表機構和(或)領事機構將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支持對方為促進與這些國家的關係而作出的努力。第九條
鑒於雙邊高水平政治關係以及目前和將來所面臨的共同任務,並為在一個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世界增進相互交流,雙方將在兩國外交部幹部的培養和知識更新方面,通過開設講習班和相互提供獎學金開展互助合作。相關交流項目將包括在第四條所述的兩國有關學院之間的專門協定中。第十條
在上述交流活動的框架下,往返國際旅費由派出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接待方負擔在其國內的交通及食宿費用。第十一條
本合作計畫經雙方同意可作修改。有關修改將通過外交途徑互換照會確認後生效。第十二條
本合作計畫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如在本合作計畫到期前至少六個月任何一方未通過照會告知對方終止本合作計畫,則本合作計畫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兩年,並依此法順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於本合作計畫生效之日起終止。
本合作計畫於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古巴共和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李肇星佩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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