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南非共和國外交部磋商意向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南非共和國外交部磋商意向書是由南非在1999年02月02日,於開普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9年02月02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2月0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開普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南非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雙方”),
遵循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項原則,
願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及兩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進一步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確信雙方進行磋商有益於雙邊關係的發展和在國際事務中的合作,
達成諒解如下:
1.雙方將在外長級和其他級別上就雙邊關係和彼此關心的國際問題進行經常性的磋商。為審議有關專門問題,經雙方同意,可設立專家小組或工作小組。
2.磋商將輪流在兩國首都或在雙方參加聯合國大會會議的代表團之間進行。磋商的級別、日程、時間和地點將通過外交途徑予以商定。
3.雙方將保持和發展兩國外交部各對口司、局之間以及與對方使館的經常性工作接觸,以便交流信息。兩國常駐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將就有關具體問題保持磋商。
4.雙方參加國際會議時,如雙方認為必要,可在該會議舉行前進行相應的協商。
5.雙方將促進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法律、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相互合作,推動上述有關領域的機構、組織、企業、公民之間的直接往來,以及兩國地方之間建立直接關係。
6.本意向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意向書期滿前六個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意向書,則本意向書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意向書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在開普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南非共和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吉佩定帕哈德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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