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是執業藥師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後所取得的證書,是用於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資質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 認定方法:全國統一考試
  • 持有人員:執業藥師
  • 證書性質:國家級證書
證書性質,頒發單位,證書效用,有效期,報考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中專及同等學歷,其他,

證書性質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頒發單位

第十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證書效用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有效期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報考條件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
第三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藥學類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第四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大專及以上學歷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藥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會同國家藥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中專及同等學歷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他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原先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與《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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