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2年9月12日簽發的命令。

第104號令《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製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
  • 簽發日期:1992年9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2年9月12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104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法律版本:2000年8月18日修訂
簽發,全文,修訂信息,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
現發布《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二日

全文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為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八角星,警監為金色八角星,警督為金色四角星,警司為金色三角星,警員為金色箭頭星。(見附圖)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領章上,領章為劍形。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橄欖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領章版面為銀灰色。
第五條 總警監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的金色八角星,副總警監綴釘一枚金色小橄欖枝環繞的金色八角星。
一級警監綴釘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級警監綴釘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級警監綴釘一枚金色八角星。
一級警督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一級警司綴釘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級警司綴釘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級警司綴釘一枚金色三角星。
一級警員綴釘二枚金色箭頭星,二級警員綴釘一枚金色箭頭星。
第六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給予更換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將其警銜標誌收回。
第七條 公安部門的人民警察在領章上不綴邊線,其他部門的人民警察,在領章的二條長邊上綴以不同顏色的邊線予以區分:
(一)綴以天藍色邊線的為國家安全部門的人民警察;
(二)綴以正紅色邊線的為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
(三)綴以金黃色邊線的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略)

修訂信息

1995年5月1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第一次修訂。
2000年8月1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9號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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