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88年8月6日簽發的命令。

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 發布日期:1988年8月6日
  • 實施日期:1988年10月1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11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簽發,全文,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現予發布,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總 理 李鵬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明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范 圍稅 率納稅義務人說 明
購銷契約
包括供應按購銷金額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契約
萬分之三貼花
立契約人
加工承攬契約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契約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契約人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包括勘察、設計契約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契約人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契約人
財產租賃契約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契約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契約人
貨物運輸契約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契約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倉儲保管契約
包括倉儲、保管契約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帖花
立契約人
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借款契約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 (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財產保險契約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契約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技術契約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契約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契約人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立帳簿人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 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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