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經表決,決定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

至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批准了我國同36個國家締結的雙邊引渡條約,包括澳大利亞、法國、韓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為我國打擊犯罪,與相關國家開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我國的國家利益。

基本介紹

  • 通過日期:2014年12月28日
具體條約
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是被請求方應請求方的請求,將其管轄範圍內而被請求方指控犯了某種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給請求方以便起訴或執行刑罰。引渡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引渡雙邊條約、含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為我國的引渡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了更好地同外國開展引渡合作,明確引渡程式,我國還與多個國家締結了關於引渡的雙邊條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引渡類國際條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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