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在1999年12月25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目的是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5年2月28日
  • 施行時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刑法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第二條
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刑法

第二條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第三條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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