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製定。由國務院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包括六章、四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4年1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3月1日
  • 發布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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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原因

實施條例依據2010年新修訂保密法,對1990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出了全面修訂。主要考慮:一是適應貫徹實施保密法的需要。1990年5月25日發布的實施辦法是與1988年保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2010年新修訂保密法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實施辦法與之已不相適應,應作相應調整補充。同時,新修訂保密法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比較原則,有必要作出具體細化,以利於法律的貫徹落實。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信息化建設的快速推進,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複雜嚴峻,保密管理的難度日益加大,原有的一些保密管理方式失去有效性,泄密渠道增多,涉密人員、涉密會議活動、涉密載體等保密管理亟須調整規範。通過修訂實施條例,進一步健全各項保密制度,有利於為依法開展保密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有利於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係,依法維護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三是適應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通過實施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明確、細化保密行政管理職能,規範保密行政行為,以實現保密行政管理科學、公正、嚴格、高效。此外,近年來保密工作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的工作經驗和有效做法,也需要通過實施條例的修訂予以固化和規範。

修訂內容

實施條例共6章45條,依照保密法規定,對1990年實施辦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定了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職責和義務;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範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規定了定密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定密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審核解密作出進一步規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規定了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審查、運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對涉密人員管理立法作出授權性規定,對涉密採購、涉密會議活動提出明確保密管理措施;在監督管理方面,確立了保密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範了保密檢查程式,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泄密案件的調查職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泄密事件和妨礙檢查,企業事業單位違規從事涉密業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4年1月17日

條例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畫。
第五條 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 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範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稱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 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註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誌作出變更。 無法標註國家秘密標誌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併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並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製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製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彙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戳記,並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並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並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套用、使用範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採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並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並與其簽訂保密協定。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採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範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網際網路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檔案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 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後,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範圍等,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範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鑑定的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作出鑑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鑑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鑑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 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委託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記者:回應社會關注,實施條例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係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係,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係作出規範:一是在保密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範圍,規定國家秘密具體範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範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記者:實施條例規定,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保密事項範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制定、修訂有什麼要求?
負責人: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簡稱保密事項範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範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範圍,目前已彙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範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範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範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範圍的規範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範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式,納入保密事項範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範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審核,對於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範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記者:定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確立的制度,通過這次實施條例的修訂,對定密責任人制度進行了哪些細化?
負責人: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式不規範等問題,確保定密準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一是釐清了定密責任人範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式和方法。
記者:關於定密授權制度,實施條例作出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許可權、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範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三是限定了授權許可權,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範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記者:國家秘密標誌不完整、只定密級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規範問題一直沒有很好解決。實施條例對規範定密行為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範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範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定密。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三是規範了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註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記者:實施條例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負責人: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範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檔案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泄密案件調查的程式和許可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繳程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鑑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鑑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記者:實施條例對進一步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方面有什麼新的規定?
負責人:保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國保密管理體制的一大鮮明特徵。保密法對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為加強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明確相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實施條例對保密工作責任制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明確機關、單位負責人,即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要擔負起全面領導責任。二是規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崗位責任制是確保保密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無論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還是在非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都有義務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嚴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和機關、單位保密要求,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三是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這既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要求,也是機關、單位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規定保密工作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通過考評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動保密責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實,加大對保密工作突出業績的獎勵力度和對違反保密工作責任制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記者:在強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實施條例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我國保密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關鍵保密科技產品配備不足、保密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尚不完善等問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畫。強化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預算,有利於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政府責任,增強機關、單位的保密責任意識。強化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研發配備,有利於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動保密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為國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記者: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負責人: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風險大、隱患多的嚴峻形勢,實施條例對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和運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一是分級保護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審查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針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需求,實施條例規定其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三是運行使用管理制度。規定機關、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套用、使用範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記者: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保密審查作出了具體規定,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負責人:保密法規定,從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實施條例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具體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對從事以上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保密審查,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同時,實施條例對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等,為保密審查提供了法定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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