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標準、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予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費用
  • 外文名:Litigation costs
  • 含義: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
  • 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意義,種類,交納標準,申請費,其他費用,交納退還,負擔原則,負擔情形,交納救濟,減免情況,不交情況,減交情況,緩交情況,

意義

訴訟費用制度的設立,有如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收取訴訟費用,可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第二,收取訴訟費用,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從而減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訴訟,為國家、也為社會減少了浪費;第三,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種類

在我國,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可以分為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交納標準

案件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智慧財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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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釋義《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釋義
(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慧財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1.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上述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

申請費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相關事項,應當交納的費用。
依據《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定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定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此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抗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抗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其他費用

當事人除了交納案件受理費之外,還應交納在訴訟中實際支出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統稱為其他訴訟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
1.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2.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交納退還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抗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抗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抗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抗訴的,分別預交。抗訴人在抗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6~39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抗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交納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負擔原則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訴訟終結時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所要承擔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敗訴人承擔訴訟費用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我國也採用這一原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是由於敗訴人的過錯才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導致了訴訟的進行,所以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費用應由他來承擔。但是,有些訴訟的結果當事人並非全敗或全勝,往往各有勝負,因而訴訟費用需要分擔。還有些案件,敗訴人在實體上並無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得考慮訴訟費用要由在實體上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此外,訴訟可能會以原告撤訴、達成調解協定等方式結束,在這些情況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具有特殊性。

負擔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定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抗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抗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抗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6.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此外,根據《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2)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3)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4)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5)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交納救濟

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抗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覆核。覆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覆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減免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進行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用,但有些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或當事人的情況,相關法規規定不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則是指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因經濟確有困難,暫時無力負擔或無力負擔訴訟費用,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制度。所謂緩交,是指暫時難以支付時,將交費日期延後;所謂減交,是指只交納應交納費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謂免交,是指免去全部應交納費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是為了保證那些在經濟上確實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參加訴訟,以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無論是應預交訴訟費用,還是訴訟終結時應負擔訴訟費用,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可適用。

不交情況

(一)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1.根據《交納辦法》的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抗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抗訴的案件。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抗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訴訟費用的免交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減交情況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緩交情況

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訴訟費用免交、減交、緩交的手續 與法院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抗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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