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0)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1983年12月8日的決定:任命王偉為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免去錢信忠的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12月8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9月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的決定:
免去田鳳山的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
任命孫文盛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6月27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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