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4)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歷屆主席令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8年11月8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2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4年2月29日的決定:
免去呂福源的商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薄熙來為商務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2月29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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