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八十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80)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1996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2月30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12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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