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緬邊界條約

中國同緬甸兩國政府於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簽訂的確定中緬邊界的條約。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1961年1月4日起生效。

背景,歷史沿革,主要內容,社會影響,

背景

中緬兩國有著長達2185千米的共同邊界。由於在歷史上中緬之間的宗藩關係及邊界地區兩國民族跨境雜居等原因,兩國邊界一直不明確,屬未定界。1885年英國統治緬甸後,乘機侵占中國領土,擴大殖民範圍,使中緬邊界問題複雜化。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為鞏固中緬友好關係,於1956年向緬政府提出一攬子解決中緬邊界問題的原則性建議,並本著互諒互讓精神對邊界進行調查、調整、劃定邊界。緬甸政府接受了中方的建議。
兩國自1956年開始對臘船邊界問題進行磋商,取得一致意見。
1960年1月28日,兩國總理簽訂了中緬邊界問題協定,就有關具體問題達成了原則性協定。後簽訂該條約。
1961年6月4日,雙方交換了片馬、班老等地區,騎界腳辯采線村寨的交換也同時進行。
1961年10月13日,中緬兩國總理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
此後,中緬雙方於1984年至1986年進行了第一次邊界聯合檢查;1993年至1994年進行了第二次邊界檢查。
第二次邊界檢查後,邊界共立界樁498座。兩國於2017年決定進行第三次邊界檢查,利用現代化技術,對邊界全線進行航攝和重新測圖,並修復、重豎部分界樁和附樁等。

主要內容

條約共12條。
主要內容有:雙方同意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邊界,驗巴愉套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線定界。確定了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南臘河和瀾滄江(湄公河)匯合處的兩段邊界維持原狀,無需承促虹殼更改。
緬甸同意將片馬、古浪、崗房地區153平方千米土地歸還給中國。
中國同意廢除1897年中英劃界條約所規定緬甸對中國猛卯三角地區所保持的“永租”關係,將此220平方千米的區域移交給緬甸。作為交換,同時為了照顧歷史關係和部落完整,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盼汗察部落轄區的189平方千米土地劃歸中國。
為少提漏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同意對1941年中英兩國換文劃定的邊界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把永和寨和龍乃寨劃歸中國,把羊柏寨、班孔寨和班歪寨劃歸緬甸,使這些騎線村不再被邊界線所分割。
中國聲明放棄1941年中英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隨後,雙方勘界人員在2000多千米的邊界線上豎起了402座界樁。
發布者:中國軍驗諒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社會影響

至此,中緬邊界問題獲得了全面解決。該條約的簽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次同鄰國解決邊界爭端的結果,為中國與鄰國解決邊界問題提供了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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