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為規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辦學,加強對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管理,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 定義:規範標準
  • 制定方:國家體育總局
  • 施行時間:2011年10月1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培養更多的高水平競技體育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項學校管理制度。
第三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符合當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和設定標準。
第四條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五條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體育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3年以上學校教育和體育工作的經歷,主管訓練副校長應具有從事體育工作的經歷。校長及主管教學、訓練副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六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學、訓練、管理、科研及服務工作機構。
第七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在校生一般不少於400人(含國中部、國小部)。
第八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教練員和管理人員隊伍。專職教師應按班級1:2.5—1:3的比例配備,教練員應按單項1:8—1:10,集體項目1:12—1:15的比例配備。文化課教師應當具備教師資格,教練員應當具備教練員資格。學校可聘任兼職教練員,比例不可超過教練員總數的15%。
第九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校園、教學用房、訓練場地、訓練用房及學生生活用房。
校園占地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不少於3萬平方米(約45畝)。生均建設用地不少於45平方米。
教學、訓練用房建築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不少於2.5萬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教學、訓練及學生生活用房)不少於24平方米。
專項訓練設施:應有與學校開設運動項目(專業)相適應,並符合規定標準的訓練場、館、房及相關設施、設備,且設有400米塑膠標準田徑場。
基礎訓練設施:應有用於體能訓練的綜合素質訓練房,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科研設施設備:應有保證科學選材、科學訓練所必須的科研設施與設備,並配有專職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
圖書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訓練需要。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8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定。
教學實驗設施設備:必須具有文化課和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需求、完全符合規定標準的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2500元;要具有能夠套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教學與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學生教學計算機生均擁有量不少於每百生20台。
第十條 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與地方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育教學檔案。
第十一條 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辦學應當納入當地教育規劃,其辦學經費應依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設定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訓練、科研、後勤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具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二條 本標準為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基本標準。省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制定高於本標準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
邊遠貧困地區設定中等體育運動學校,其設定標準可適當放寬,具體標準由省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省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的設定標準,應當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設定標準(試行)》(體群字〔2001〕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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