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運輸

終止運輸:指的是賣方,在遇到買方無力清償或不願清償債務時,對於脫離其占有但尚處於運輸中的貨物要求承運人止原定航次運輸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終止運輸
  • 外文名:Stoppage in Transit
  • 定義:賣方終止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行為
  • 對象:單指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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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終止運輸

終止運輸:指的是賣方,在遇到買方無力清償或不願清償債務時,對於脫離其占有但尚處於運輸中的貨物要求承運人止原定航次運輸的行為。這是法律賦予未收到貨款的賣方的一種救濟方法。

終止運輸的條件

賣方行使“中止運輸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賣方只有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才能行使。所謂無力清償債務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買方停止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到期的貨款的行為,而不追究其是否已達到破產的程度;
2.賣方已脫離其對貨物的占有,已交付承運人正在運輸;
3.貨物尚處於運輸過程中,當貨物已交由買方或其代理人時,賣方的中止運輸權即告喪失。
從契約法角度說,賣方行使中止運輸權並不意味貨物買賣契約解除。按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如另行出售貨物,按下列情況辦理:(1)如果是易腐貨物,未收貨款的賣方毋需事先通知買方便可另行出售;(2)如果不是易腐貨物,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必須把另行出售的意思告知買方,如果買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付清貨款,才能把貨物另行出售;(3)如果賣方在買賣契約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貨物的權利,則在買方違約時,賣方即可把貨物另行出售。當賣方按上述條件把貨物另行出售時,原來的買賣契約即告撤銷,但賣方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有權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海商法》中並沒有關於賣方中止運輸的規定。《海商法》第四章第六節僅僅規定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解除。其第八十九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託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但是,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並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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