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通信互聯互通審批

中斷通信互聯互通審批--包括暫停互聯互通審批和終止互聯互通審批兩類。未經信息產業部批准,互聯一方不得擅自中斷網間互聯和業務互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斷通信互聯互通審批
  • 相關部門:信息產業部
法律依據,提交材料,審批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公布的規章
《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信息產業部31號部令)
實施主體
信息產業部
受理單位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
許可條件
申請暫停網間互聯或業務互通,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於以下原因之一:
1、經互聯雙方總部同時認可,互聯一方的通信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
2、經互聯雙方總部同時認可,互聯一方的系統對另一方的系統的正常運行有嚴重影響。
(二)有詳細的實施計畫、恢復通信和用戶告知宣傳方案等,能夠使暫停網間互聯或業務互通所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
申請終止網間互聯或業務互通,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出於以下原因之一:
1、有確切證據證明互聯一方已完全停止向用戶提供雙方互聯協定項下的電信業務;
2、互聯一方已被註銷或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有詳細的實施計畫和用戶告知宣傳方案等,能夠使終止網間互聯或業務互通所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

提交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信息產業部遞交書面申請,說明暫停或者終止互聯互通的原因、時間、地點、涉及的網路和業務、相關實施計畫、應急方案和用戶告知宣傳方案等。

審批時限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應當出具批准文書,明確暫停或終止網間互聯或業務互通的時間、地點、網路、業務等相關事項;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必要時,信息產業部可就中斷互聯互通的申請事項聽取相關專家和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收費標準

諮詢電話
010-66023071 010-6606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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