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律交流與合作協定

中國和德國多年以來在法律領域進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與合作。為了相互借鑑對方在建設法治國家方面的有益經驗,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傳統友誼,促進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對華進行正式訪問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聯邦總理格哈特·施洛德在北京商定的意向,雙方經過友好磋商,確定在已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法律交流與合作。為此,達成協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德法律交流與合作協定
  • 外文名:Chinese and German law exchange and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 原則:雙方本著平等和相互尊重
  • 簽訂時間: 二OOO年六月三十日在柏林簽訂
一、雙方本著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在對等的基礎上加強兩國法律交流與合作,開展建設法治國家對話。
二、雙方為使法律交流與合作取得實際成效,願意從各自的基本國情和實際需要出發,通過相互交流,研究、借鑑對方在法律領域的有益經驗,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
三、雙方法律交流與合作首先在下列法律領域進行,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逐步擴大:
——行政法
主要是有關規範行政機關共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
——民法和商法
主要是有關規範市場主體法律關係、解決民事和商事爭議、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
——經濟法
主要是有關市場的法律規範、防範金融風險的法律制度和現代信息通訊技術在商務中日益增多的運用有關的法律制度;
勞動和社會法
主要是有關社會保障稅(費)徵收、管理以及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法律制度;
——有關法律的執行、實施與執法監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懲治經濟犯罪和腐敗的法律制度。
四、雙方法律交流與合作的方式包括研討會、諮詢、人員互訪和立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律師的培訓、進修。
五、雙方協調人通過外交途徑,以會晤、通信等方式溝通交流與合作情況,協商安排一定時期內交流與合作的項目、方式。兩國議會有關工作機構、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根據雙方協調人作出的安排,具體組織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實施。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由雙方協調人協商處理。
本協定於二OOO年六月三十日在柏林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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